公司知识产权那些事儿(三)——公司常见知识产权类型
作者:郭凡炬 孔凡美
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通常具有的知识产权主要类型包括:公司名称(商号)、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标、著作权(文章、字画、剧本、门店外观、商品包装装潢,甚至某一种特殊的字体等均为著作权范围)、以及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的商业秘密。这些看起来让人眼花缭乱的知识产权,他们彼此有关联,在我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保护。
一
公司名称(商号)
公司名称(商号)是一公司区别于它公司的标志符号,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公司名称(商号)和注册商标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关联。可以成为公司名称里面的字号的字符一般具有显著性,而显著性同时是商标的一大必要特征,比如“海尔集团公司”,其字号“海尔”,同时也是我国著名的商标。理想情况下公司的字号与商标一致,这样更有利于公司的宣传及长远发展,但是实际上,很多公司在成立之时,并没有将其字号也同时注册为商标,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注册商标时才发现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而导致无法被注册的情况,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情况,因为大家对商标的认知要少于对公司名称的认知,没有公司名称无法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但是没有商标却并不影响很多公司正常营业。这就给恶意将别人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公司名称或者将别人公司名称注册成自己商标提供了机会。相关案例可参见《公司知识产权那些事儿(一)》。
二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中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技术文献已经在《公司知识产权那些事儿(二)》中进行了介绍,本文主要介绍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申请周期半年到1年,保护周期15年,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开始计算。目前专利侵权案件中,外观专利侵权占有较大比重,其侵权判断标准根据产品的设计空间大小有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设计空间大,则相同或者近似产品形式多样,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差别,反之,则容易注意到细小的差别,即设计空间用于确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体判断侵权与否可以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比如下图的产品外观设计,极易引起消费这混淆,会被法官判定为侵犯外观设计权,与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相比,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比较容易。
三
商标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公司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比如我们熟悉的“海尔”、“海信”商标,我们立刻能想到他们所关联的产品。《世界尼斯分类表》将我们日常生活所涉及的产品及服务分为45类,其中前30类为产品类,后15类为服务类,比如我们律师服务属于42类,啤酒属于产品,为第30类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我们律所的“琴岛”商标注册在了第45类,那么别人在第30类注册“琴岛”用在啤酒产品上可以么?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因为法律服务和啤酒属于不同的产品及服务,此处的不同包含不相同也同时具有近似的含义。商标侵权首先要划定商标应用范围,只有在相同或近似产品上用区别不大的商标才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侵权判定标准,在商标法中曾经还有一个名词叫“驰名商标”。比如“海尔”、“海信”已经家喻户晓,如果我们想将“海尔”、“海信”注册在第30类啤酒中是不可以的,因为“海尔”、“海信”已经成为《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一个强大功能就是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即便“海尔”、“海信”当时只注册在家电类,他们也自动在商标法规定的45类产品及服务上获得全类保护。
四
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个庞大又复杂的权利,我们熟知的著作权有文章、字画、剧本、门店外观、商品包装装潢等,甚至某一种特殊的字体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实法官的裁判文书也是一种著作权,只是由于判决书的特殊性,不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和商标、外观专利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比如上图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也是商品包装装潢,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的,依其不同的法律状态,商品包装装潢若含有注册商标,则其受《商标法》保护,商品包装装潢设计完成的同时还受到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某些著作权作品可以根据情况分别受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或重合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及著作权有重叠内容,但是也有如下显著区别:
01
保护时间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根据2021年6月1日新实施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15年;
注册商标每十年可续展一次,只要愿意可以一直使用,没有时间限制;
著作权在我国,如果著作权属于公司,则保护期限50年,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属于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02
获得保护方式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专利授权后,获《专利法》保护,申请周期半年到一年左右。
注册商标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局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批,在确定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没有和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3个月,3个月后没有人提出异议,下发商标注册证,获《商标法》保护,申请周期半年到一年左右。
著作权自设计完成首次发表之日,自动获得保护,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提交申请,版权局仅做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即给予登记。3个月左右即可获得登记证书,获取登记证书并不是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
五
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多种多样,比如我们知道的云南白药的配方、可口可乐的配方,这些都是世界公知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有些技术秘密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达不到专利保护的条件),有些技术秘密公司不愿意申请专利,因为专利的保护不但需要用公开换保护而且还有时间限制,即使是获得保护时间最久的发明专利,也仅有20年;还有一些技术秘密只要产品流通就必然公开,公司也可以根据时间来决定获取专利保护的时间,比如某些药品的技术秘密,产品销售后,竞争对手破解其秘方的时间如果在2年左右,公司可以决定在2年后再申报专利,这样,其保护期限可以达到22年,但如果产品为结构类,则建议对方不要用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因为一旦销售,就构成了使用公开,无法再申请专利,10-20的保护期也无法获得,但是技术秘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到合同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六
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资标底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经济性两大主要特征,经济性着重在竞争优势,经济性以保密性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
公司特有的资源组合、市场开拓计划、产品研制推广规划、特殊人才的薪酬制度及其他具有独创性、经过梳理归纳提炼、具有商业、纪念等价值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因此公司对其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尤其对员工的管理制度要完善,需与员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对员工按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
随着科技的进步,会不断出现新的知识产权类型,根据知识产权立法宗旨,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也都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比如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APP的图形用户界面已经纳入到专利法外观专利的保护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