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 Us Contact Us OA
EN
CN EN
私募基金双“GP”的法律问题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2.03.28

私募基金双“GP”的法律问题

作者: 魏淑君 邓文秀 

前言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私募基金中关于双“GP”的相关咨询:私募基金双“GP”管理是否可以?双“GP”模式是否就是双“管理人”?双“GP”模式是否有具体的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从法律和基金管理角度进行如下解析:

 

“GP”和“管理人”不是一个概念

私募基金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双“GP”模式具有法律基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概念的使用不仅仅限定于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的领域。

 

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法律概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比基金管理人更上位的法律概念和主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本文所说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于上述规定,“GP”是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是资管行业、基金管理行业特有的,具备一定条件并在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主体。因此,“GP”和“管理人”不是一个概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要求

2018年8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了更新。AMBERS系统更新后在基金产品备案中新增了对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的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的要求,同时还取消了双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入口,也就是对“双管理人”的禁止。

 

“GP”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双管理特定的商业需求,普遍受到私募基金的爱戴,但也同时带来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难度。2019年12月23日,基金业协会更新上线《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并在其后发布相关课程针对双“GP”问题进行了解读,肯定了双“GP”模式私募基金,但同时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1

管理人只能一家,GP可以有多家:但需要说明合理性;

2

当委托管理/GP与管理人分离:GP与管理人应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

 

“GP”的具体标准

1

“GP”单一基金管理人模式,无需适用监管要求上传“GP”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2

关联关系应当符合会计准则,“GP”与“管理人”如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的构成关联方的两种情形之一,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可认定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

3

“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也应认定为“GP”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管理人的高管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人”的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GP”模式中的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同,需要专业律师帮助以协议确定,才能达到良好的管理、执行职责,防范基金运用的风险。

 

 

 

魏淑君律师

个人简介

 

image.png魏淑君,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先后任职中华全国律协经济专委委员,青岛市律协公司专委副主任、青岛市仲裁委仲裁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再审调解员,山东省律协公司专委委员,青岛市证监局投资者教育讲师团讲师等。先后被授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奖”、“青岛市十佳女律师奖”、“青岛市优秀律师奖”等重要荣誉。理论联系实践撰写的多篇论文和案例在全国、省、市获奖,并参与编著了青岛市律协《法说公司》《法说章程》两本书籍。魏律师主要擅长公司并购、股权架构设计、企业合规风控等法律实务。参与了上市公司国货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为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服务,为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纺联集团公司等省内外近30多家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代理上海辉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峙城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国际贸易仲裁案,陈涛与上海锦艾投资合伙企业基金合同纠纷案等多起国内外有影响的大案,为中国第一例扰乱证券市场涉徐翔案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护,均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少有的将刑事与金融证券、基金、公司法律结合运用为企业合规风控的律师。

邓文秀律师

个人简介

 

image.png邓文秀,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邓文秀律师主要擅长公司法律业务、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民商事重大诉讼等,先后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损害股东权益纠纷、各类合同纠纷等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在山东高院审理的陈某与上海某投资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亿元,在某银行与青岛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挽回损失7000余万元,此外还参与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所提供的服务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