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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解读之二: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诉讼时效衔接问题的商榷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2.03.24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解读之二: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诉讼时效衔接问题的商榷

                                                                                        作者:陈大林  张荔华

 

摘要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或新解释,2022年1月22日施行)。新旧司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此,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 36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衔接通知》或该通知),但该通知所规定的6个月期限明显不利于原告中小股民的利益保护,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衔接期6个月应延长至3年,并建议增加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 诉讼时效

 

新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起算

由“处罚”改为“揭露”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号

法释〔2022〕2号

第五条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在证券虚假陈述新规取消前置程序后,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日,以下均简称处罚或处罚之日)不再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改由“揭露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逻辑的必然选择。但是,这一改变带来了适用衔接的新问题。

 

《诉讼时效衔接通知》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 36号)规定:……一、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二、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上述规定,示意图如下:

图片1.png 

根据上图所示,新通知大幅减少了两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至少应当自施行之日(2022年1月22日)继续计算3年,理由在下文详细论述。

 

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01

建议“从《规定》施行之日(2022年1月22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三年”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衔接适用问题,建议“从《规定》施行之日(2022年1月22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三年”。

根据前图所示,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以“揭露日或立案调查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相较于原《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处罚之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已经大幅提前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导致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后,剩余诉讼时效期间大幅缩短。为此,新通知规定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但是,从上图可知,该六个月的期间仍然会导致部分案件的剩余诉讼时效期间大幅减少,倘若按照旧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处罚之日”起计算3年,则自2022年1月21日起会有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根据新通知的规定,在新通知规定的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自2022年1月22日起仅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间,从3年直降至6个月,损害了原告的时效权益,不利于保护中小股民的权益,合理的做法至少应当自施行之日(2022年1月22日)继续计算3年。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现已失效)的规定,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图示如下:

图片2.png 

上述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未调整和修改,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计算诉讼时效,且新法的修订,事实上延长了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减损当事人的时效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据此规定,作为中小股民的原告,主张适用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并自“处罚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更有利于贯彻对证券违法“零容忍”的立法精神。

02

建议增加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最长诉讼时效问题,建议增加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制度。

笔者认为,新司法解释应借鉴并增加“最长诉讼时效”的相关限定,对索赔范围进行合理必要的限缩,尤其是废除前置程序并增加诱空型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后,从“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以揭露日起算并计算普通诉讼时效3年,并同时规定以实施日起算并限定最长诉讼时效5至7年,实现鼓励交易、鼓励证券投资的目的。本部分内容详细参见《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解读之一:诱空型虚假陈述》,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和《诉讼时效衔接通知》修改了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方面,作为中小股民的原告应当特别关注诉讼时效剩余期间是否被大幅减少,而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被告也应当特别关注新法修订增加的时效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