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王宇航律师成功辩护不批准逮捕部分案例分享
导语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强制方法,是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控制。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措施与羁押措施在适用上并没有分离,一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措施便意味着其人身自由被强行剥夺,常常伴随而来的是长时间的羁押状态,通常延续至判决生效。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此时需要辩护律师发挥其存在的重要性。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分析,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一方面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对待“审查逮捕”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把握逮捕要件;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不当导致的对其人身自由和其他诉讼权利的损害,做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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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述】
2021年初房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经营石油相关大宗商品贸易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合作经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加油卡项目,李某某向房某某借款800余万元。款项借出半年后,房某某发现该钱款被李某某全部转账至其他人处,并未进行约定的经营项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
王宇航律师在接受李某某的近亲属的委托后,及时开展辩护工作,会见李某某向其了解案情、制作会见笔录、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其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司法机关提交了数十页的证据材料。综合全案具体案情,辩护人围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为核心,在精确掌握本案要点的情况下,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申请书,重点突出并充分论证了上述辩护理由。
【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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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简述】
2017年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成立青岛某某啤酒新技术有限公司,主营啤酒的生产、销售,2019年魏某某应他人委托购进部分某知名品牌啤酒,并以原价出售给刘某放置于自家商店内进行销售。后青岛某某啤酒新技术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部分假冒该公司商标的啤酒,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侦查,在魏某某仓库内扣押部分该品牌未使用的商标,遂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律师工作】
王宇航律师在接受魏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后,依法会见魏某某,全面分析案情,设计辩护思路。一方面向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以魏某某“印制但从未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为要点论证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以其“不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为辩护要点论证其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另一方面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魏某某不批准逮捕申请书,根据事实与法律从多维度细致全面地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客观还原案件事实,精准把握辩护要点,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案件结果】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魏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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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情简述】
2015年济宁市微山县某坤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某源港务有限公司共同向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350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柴某以其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上实海上海小区房产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未偿还。2018年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对柴某以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700万元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柴某因家中老人刚刚手术出院无法搬迁为由拒不腾退房屋被济宁市微山县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
王宇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柴某了解案情,向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请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柴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在该申请书中,一方面对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进行了充分的释法和说理,另一方面提出对柴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进而符合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条件。从“无罪不捕”到“无必要不捕”的两个辩护角度,层层递进,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以保障柴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柴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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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述】
2018年山东某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厨房设备招投标项目中标,该项目的采购、安装、售后全部由该公司武汉地区业务经理柯某某负责。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山东某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效能问题,导致部分冰箱产品存在履行障碍,柯某某遂经逐级请示,该公司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决定采用价格更高、技术更成熟的“星星”牌冰箱代替该公司产品,并在该12台“星星”牌冰箱上张贴该公司产品商标。2020年武汉市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中标合同的履行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遂向武汉市公安机关报案,并对李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
王宇航律师接受李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依法会见了李某某。为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辩护律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未谋求非法利益,同时具有主动投案、无犯罪前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为内容,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议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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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刘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情简述】
2020年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在办理刘某星、刘某美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担任青岛某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员期间,于2019年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中标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示范园的评估项目。刘某某作为评估人员对该项目中涉及的广谷桃园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核量,并根据勘查结果出具初步的评估结果文件《资产评估表》,并在此期间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帮助撰写了一份关于水塘清淤的情况说明,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据此认定刘某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律师工作】
王宇航律师在接受刘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两次会见刘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后,确定辩护思路。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即刘某某未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客观行为、本案的严重后果与刘某某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以及刘某某不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等内容作为辩护理由,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客观理性地向司法机关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建议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刘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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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刘某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述】
2016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共同以黑龙江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运营“巴彦·新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此期间陈某某将自筹的50万元转账给刘某某用于前期运营,此后由于政府换届、拆迁工作停滞等原因该项目终止合作。此后,陈某某和刘某某二人在其他地市合作经营过多个房地产建设项目。2021年,二人因其他原因反目,陈某某以诈骗罪向青岛市公安局平度市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刘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律师工作】
王宇航律师接受刘某某近亲属的委托,经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对其进行情绪安抚,告知其刑事案件的流程,回答法律咨询。经过沟通了解本案案情,深入研究涉案罪名,查阅收集相关材料,梳理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刘某某不符合构成诈骗罪主客观要件,即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本案对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具有不批捕的可能性。因此,辩护人及时向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为刘某某争取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案件结果】
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刘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宇航律师
个人简介
王宇航,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王律师原为某检察院公诉科长兼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二级检察官,省十佳优秀公诉人。曾在公安局和检察院工作多年,办理各类型刑事案件一千余起,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执业以来,王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办理的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刘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魏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获得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同时,王律师多年来先后服务胶州市城建局、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山东渤海实业有限公司等,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推动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意见,降低法律风险,帮助企业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王律师联系方式:1339642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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