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时代发展,科技在不断进步,人工智能(AI)已经快速的渗入我们生活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软件(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ftware)流入市场,其产出的绘图插画常被频繁引用,这些绘图常常因为其著作权的归属不够明确而产生许多知识产权上的纠纷。本文主要通过典型案例研究,梳理利用AI工具绘制图片之著作权权属相关理论,为后续实践总结理论基础。
一、概述
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飞跃都不可避免地引起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和更新。诸如人工智能技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演变,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然构成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字、音乐、绘画等多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且这些生成物越发符合传统的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的形式规定。但依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著作权往往都属于这份作品的创作者。那么当“作品”是由AI生成时,谁应被视为“创作者”成为了一个争议性问题。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AIGC)的著作权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二、AI绘制图片是否属于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是其核心要素,要求作品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并能明显展示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和表达。所以,我们要研究使用AI工具绘制的插画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要先分析人工智能程序用来绘制图片插画时所使用的逻辑模型,即稳定扩散模型。
(该图由AIGC制作)
1.稳定扩散模型
稳定扩散模型是基于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及其对应的文字描述进行训练,它可以利用CLIP模型来分析文本指令中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的像素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控制图片的生成方向,并生成符合文本描述的图像。
2.基于经典案例分析AI绘图是否属于作品
AI生成内容有无著作权,这一问题正被国际社会广泛思考讨论,相关司法亦在探索实践中。其中,AI无干预直接生成与AI辅助创作是有本质区别的。
(1)AI无干预直接生成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早在二零二三年的八月份就对类似案例做出过裁判。其地方法院在Stephen Thaler诉美国版权局官员一案中,就涉案图画《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离天堂最近的入口)是否属于作品,能否受当地著作权法保护做出如下裁判:因该图画系由人工智能在无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行生成,全程并没有人类参与、提出任何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建议,因此这一画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自然也不具有相应版权(著作权)。
(2)AI辅助创作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认为,涉案图片同时满足“属于智力成果”和“具有独创性”这两个构成要件,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由如下:
李某自开始对涉案图片进行构思到最终产出这一过程中,对人物进行了设计、输入并调整关键词的顺序、设置图画的各种参数、在诸多呈现方案中选定哪种最为符合预期等方式,均属于进行智力投入。因此这一图片能够体现李某的相关智力投入,具备“属于智力成果”这一构成要件。
李某通过逐步的调整和修正以获得涉案图片的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李某的审美和个性。在对方当时人刘某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时,可以认定这一图片系李某独立完成的,能够体现出李某的个性和审美,具备“具有独创性”这一构成要件。
通过以上两种类型的案件综合分析,当人类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来辅助绘制的图片,同样是以线条和色彩构成的、具有独特个性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作品,其相关权利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认为:“这类作品具备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属性。不过在作品类型上,是将其归入现有作品类型,还是单独创设AI辅助生成作品类型,还有待探讨。”
三、现有的AI绘制图片的著作权权属的讨论
1.人工智能持有说
该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本身可以被拟制其作品的创作人并能够依法享有作品的版权(著作权)。Timothyl Butler是美国学者,他支持这一学说,认为人工智能在创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提出了“FHA”理论,建议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使其能够主张著作权。
2.人工智能所有者持有说
这一理论认为,编程设计者应被视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者,并且应当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在图片的绘制过程里,编程(AI程序)的设计者是唯一付出了自己智慧和努力的人,其作出的贡献已经远远超过了一般的使用者用户。因此,赋予编程(AI程序)的设计者相关作品的著作权这一主张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3.人工智能使用者持有说
这一理论认为,使用人工智能程序的人应该被看作是创作者,拥有相应的著作权。尽管在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决定生成物如何形成以及最终呈现的决定权明显属于使用程序的人。生成物反映了使用者的创作意图。因此,认为著作权属于使用人工智能程序进行创作的人这一观点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4.公共产品说
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社会公有领域的观念,不仅有助于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作者身份确认的难题,还能降低社会成员在创新上的成本。这种做法有助于实现对相关作品的自由使用,进而激发社会成员的创新热情,推动社会文化财富的增长。
四、关于AI绘制图片的著作权权属的建议
在现有的AI绘制图片的著作权归属理论中,上述四种学说均存在着不足之处。对于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究竟应该归属于何方的问题,笔者建议以约定的方式在多方参与者之间协调确定。
(该图由AIGC制作)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基于此,如果人工智能拟制人格、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能够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达成合法有效的约定,那么著作权的权属自然以该约定内容为准。
例如,当人工智能程序被用于辅助创作时,人工智能的拟制人格、所有者和使用者提前在使用说明或相关协议中对后续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以下模式分配著作权:署名权归于使用者,其他著作权权利归于人工智能程序的所有者。这一分配模式,借鉴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分配方法,即由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作者享有;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由创作者与制作者分别享有著作权。
五、结语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段伟文认为:“历史上看,人类的创作活动始终和技术结合在一起。从前是靠画笔,后来有了照相机,再之后有了Photoshop这样的制图软件,技术在创作中的占比不断提升,AI的发展则将这种技术占比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那么我们就要像之前每次新技术诞生后一样去思考,如何利用技术提升作品的美感和品位,而不是产出大量令人视觉疲劳的内容。”
(该图由AIGC制作)
人工智能的出现似乎让创作变得易如反掌,创作的本质就更应当得到重视和珍惜。人类进行创作的本质是思想的放飞,是对生命力的释放,更是灵魂上的共鸣。遍数古今,优秀的艺术作品恰似人间之惊鸿客,墨染星辰,照亮灵魂。
人工智能在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个人或社会带来许多法律风险,其具有复杂与多模态性的特点。我们应以法律思维具体分析人工智能生成产物的定位,立法机构也需尽可能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艺术发展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平衡。
作者简介
赵星宇,国曜琴岛(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政府及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公司类法律纠纷等诉讼案件,尤为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业务。先后担任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德州财政局等多家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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