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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问题研究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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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经作者检索发现,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清算责任纠纷6193件,近五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清算责任纠纷12025件,2020-2022年这三年是一段特殊的年份,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我国也不例外,虽然疫情已经过去,但是经济复苏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下,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是启动案件诉讼程序的首要问题,该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观点一: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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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民辖终370号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清算责任纠纷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被上诉人江苏木易阻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邳州市议堂镇滨河工业园,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19)闽01民终9291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清算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清算责任纠纷衍生于公司解散纠纷,仍应适用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才不会导致以清算成员为被告的案件管辖过于分散,影响司法效率。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福州博奥华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原住所地和公司注册地均位于鼓楼区,故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观点二: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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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京02民辖终165号裁判观点:就本案而言,刘新以一审四被告作为首厚公司清算组成员,未就该公司的注销履行清算事宜的法定告知义务,亦未清偿刘新债务,侵害刘新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故此,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故刘新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告作为被侵权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方便自身诉讼角度,也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其住所地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考虑(1)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其受到损害就认为权利人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清算责任纠纷中,当清算组成员进行财产盘点、评估、非法处置和审计工作的地点是原告所在地,则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能为公司住所地或原告所在地。

综合考虑这两方面因素,上述案例将原告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有待讨论。

 

观点三: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2021)01民辖终110号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对涉及公司组织变更和组织行为的公司组织诉讼的管辖的特别规定,即适用关于公司的组织法性质的诉讼。因此,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也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要综合判断和分析。本案清算责任纠纷并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的性质,因此,管辖的确定并不适用上述规定。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纠纷应依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观点:

首先,司法实践中清算责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但是作者认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及与其他商业主体的交易行为,以及涉及内部利润分配、合并、分立等组织行为,相关行为可能引发不同的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所在地的专属管辖。本文探讨的清算责任纠纷按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超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及司法本意。

其次,清算责任纠纷不以债权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双方分别为债权人和被清算的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中合同主体已经注销,仅凭合同本身无法约束清算义务人的行为,所以不能适用合同约定管辖法院。

最后,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侵权行为(比如明知公司对外存在债务,怠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这种不作为、或者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即注销),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侵害了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应当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因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建议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法院的裁判倾向选择管辖法院,并做好法律检索,向法官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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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桂芝律师联系电话:15953277258(微信同号)

 

李桂芝,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执业期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法律实务经验,能独立处理大部分民事纠纷(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类等相关诉讼及非讼业务,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曾代理过多起二审、再审案件,通过深入细致的梳理案情,追求深层次法理内涵,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办案原则,运用法律思维办案,解决实际争议,为当事人挽回巨大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