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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法律应用研究系列之(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概述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2.04.11

“双碳”法律应用研究系列之(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概述

作者: 李智立 王书瀚 

引言

 

21世纪的经济发展变革,选择了以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新方式,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则成为低碳经济时代的重要制度之一。随着2021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数据显示,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89亿吨,累计成交额81.80亿元。但是,对于相当多的企业和个人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仍然还是新生事物。基于此,本文尝试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相关基础信息进行梳理和简要介绍。

碳排放权的历史和现在

(一)

碳排放交易的历史渊源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渐突出,世界范围内的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大势所趋。碳交易产生的源头即可以追溯到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协议书》(Kyoto Protocol)。各国通过签署《框架公约》,发达国家被要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发展中国家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其后的《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综合历史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发达国家应首先承担二氧化碳减排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责任。基于《框架公约》)和《京都协议书》为缔约方设定的温室气体的减排定量指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并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项内容更加具体、完整和切实可行的权利,也为其交易奠定了基础。

(二)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京都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在第6条创设了碳排放权这一权利的转让机制:“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这一机制被称为国际排放贸易(IET)。除此之外,《京都议定书》还同时创设了主要针对发达国家的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发达国家去发展中国家进行清洁能源项目投资获取额外的碳排放或者碳抵消权利。三种域外减排和减排额交易,使发达国家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取得“碳减排”的抵销额,以低成本获得“碳减排”配额,缓解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简称IET)、联合履行机制(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这三项机制所组成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碳的减排问题与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等同起来,让“碳排放”变得可测量化,可折算化,可视化,使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让二氧化碳减排配额交易变成了现实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最终获得“双赢”效果。

(三)

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确立发展

推动碳排放交易对改善全球气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早在2005年我国成为温室气体第一排放大国时,就在“十一五”规划中将单位GDP能耗降低设定为约束性指标的国内实践。2007年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首次提出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政策指标,并修订了《节约能源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节能监管制度。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正式宣布了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是首次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相对清晰的量化减排目标。2010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对低碳模式进行地方试点,形成了全方位、多类型、各层次的低碳试点体系,其中“探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评价制度”正是低碳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了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与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愿景。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中提出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将碳评价纳入环评,成为明晰的国家政策指引。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于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正式开启了将碳评价纳入环评体系的制度试点。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启上线交易,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总体设计基本完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建立。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解读

(一)

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概念

自2013年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来,经过数年的探索和基础制度的建设,中国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于 2021 年 2 月 1 日生效,标志事件就是2021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管理办法》并以此了解更多“碳排放交易”市场规则和机制等信息,需结合《框架公约》和《京都协议书》厘清涉及的系列基本概念。

1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2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4

“碳抵消”:是指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即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碳汇来抵消。抵消信用由通过特定减排项目的实施得到减排量后进行签发,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森林碳汇项目等。

5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6

碳源:《框架公约》定义为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7

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在林业中主要是指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其在大气中的浓度。

8

碳税:是由政府直接以课税方式对碳排放者课税。根据各项生产、运输等经济活动的排放量以及政府设定的税率,计算出该项活动的碳税支出,如燃料税。

9

排放源: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如化石燃料燃烧活动,主要是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

10

吸收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如森林的碳吸收活动,主要是从大气吸收温室气体。

11

配额交易: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12

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即 CCER 交易。CCER 交易指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

13

碳定价机制是指以市场交易的方式解决碳排放负外部性的内生化问题。目前是国际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工具。碳定价的机制有很多,主要包括了碳税、碳排放交易市场(ETS)、碳信用机制、基于结果的气候金融(RBCF)、内部碳定价这五种形式。

14

内部碳定价是指各企业、机构和各级政府自愿使用的碳价格。使用内部碳定价有助于企业投资决策,提高运营效率。下图为各行业2021年各行业内部碳定价分布图。

15

显性碳定价是指政府强制实施的碳定价政策,它可以依据碳含量确定价格。实施显性碳定价政策主要是指为了鼓励实施成本低、效率高的减排措施,这些措施在实施方法和时机具备更多的灵活性。

16

隐性碳定价是指通过计算每吨碳排放量的等值金额得出的理论价格,旨在找出可以对比不同减排政策严格程度的通用方式。要估算政策的隐性碳定价,往往需要十分复杂的量化方法。

17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一种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体系(Cap-and-Trade system)。一个国家的碳排放量是固定的,由国家立法管制,分配企业及监控企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由于企业所被分配的碳排放量是有限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以配额或拍卖方式进行,并允许市场交易机制进行排放许可权力的买卖,由市场交易决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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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碳排放权交易的运行机制

碳定价机制有多种,但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碳排放权交易(Carbon trade)与碳税(Carbon tax)。碳税是通过税收手段,将因二氧化碳排放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化为生产经营成本。据世行统计,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碳税政策,范围横跨各大洲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运行机制主要是总量控制下的交易,且自欧盟于2005年运行全球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TS))以来,ETS在全球的实施版图不断扩大,全球已运行的国家和地区ETS有21个,筹划推进中的有8个,提出初步设想的有16个。总体看,全球各主要ETS的运行机制基本相同,但在交易规模、价格区间、涵盖行业、配额分配方式、市场稳定机制等方面有其各自的特点。

 

结合《管理办法》来看,我国的ETS运行机制主要是:首先,政府设定一定时期内(履约期)地区或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而后,根据清缴履约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每个履约期必须清缴与其实际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为此,企业可以通过节能减排或者购买配额的方式完成履约,通过减排行为使得自身实际碳排放量少于年度基础配额的企业,可以将盈余的配额在碳市场出售以获得经济激励。实际碳排放量多于年度基础配额的企业,则需要通过购买配额或其他被允许用于履约的碳信用完成清缴义务。继而,以“总量—交易”方式构建的碳排放权定价机制,形成了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价格,即碳价。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释放统一的价格信号,激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优化碳排放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全社会在既定碳减排目标下的减排成本。

 

因此,限制排放权可对企业投资减排措施产生经济激励。受多种因素影响,某些企业能够立即实现减排,并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或出售剩余配额获利;另一些企业则购买配额用于其他行业或留待日后使用。因此,碳排放权交易既将排放总量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又为企业采用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实现减排提供灵活性。作为市场工具,碳排放交易体系解决了经济活动的外部环境成本问题,是实施“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典型范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实施成本最低的碳减排方案,因为理性的公司将实施比市场许可证价格便宜的减排行动。

 

(三)

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核算

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进行管理,其目的不仅仅是核算环境保护所付出的代价,而且是基于碳排放成本信息做出管理与战略决策。因此,从企业成本管理角度来看碳成本,聚焦于企业由于碳排放行为所应承担的成本代价。为减排而发生的技术改造、研究开发以及生产设备等支出是投资性行为,减排投入越大,未来企业承担的碳排放成本越低;相关投资性减排投入越少,未来企业承担的碳排放成本越高。企业显性碳成本主要是基于超额排放所形成的购买碳排放权交易支出,由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超额碳排放量来决定。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取得是企业碳排放成本核算的关键,尤其是交易价格的高低深刻影响企业各项管理决策。

 

此外,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处的区域和活跃程度也显著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获取。隐性碳成本是看不见、需估算的间接成本,这将是企业因碳排放行为所承担的不确定但却可能是更重大的代价。基于显性与隐性、投入与代价支出构建了理解碳成本构成的四维象限图(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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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碳排放交易的典型案例——青岛蓝碳交易

2010年,中国工程院院士、黄海所原所长唐启升提出了“碳汇渔业”的概念和发展目标。渔业具有“碳汇”的功能,在养殖渔业时,鱼类会吸收水体中的二氧化碳,而当把它们捕捞和收获时,鱼类身体中所积累的碳也会一同被移出水体,即“可移出的碳汇”。碳汇渔业则是指把能够充分发挥碳汇功能、具有直接或间接降低大气二氧化碳浓度效果的渔业生产活动泛称为“碳汇渔业”。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所承认的三种蓝碳生态系统,即红树林、海草床和盐沼,是蓝碳交易的主要施展空间。虽然该三种生态系统仅覆盖地床面积的0.5%,但其碳储量却占海洋碳储量的50%以上,其中,作为初级生产力最高的生物群落之一,海草在水下通过光合作用能够把二氧化碳固定并转化为葡萄糖、淀粉等有机碳。据了解,海草每年每平方米能够固定500-1000克碳,许多蓝碳储存周期可达千年之久。

 

青岛通过前期调查建立的领先的修复技术,在蓝碳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海洋所周毅团队2020年开始实验海草种子种植工程,在唐山海域联合开展大规模海草床修复工作,一次性播种海草种子100万粒,规模为国内最大。海草床蓝碳交易需对我国的海草床碳储量进行评估、定量,而青岛较早地开展了相应探索。2013年,黄海所建立了碳汇渔业实验室“海草床生态系统碳汇观测站”,直接对海草的固碳功能进行研究。与国内其他科研院所相比,青岛建立的海草床生态系统碳汇观测站已经积累了7年现场监测数据,将为海草床生态系统碳汇计量方法及标准建立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2022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公示了《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方法》及《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方法》编制说明。该文件提出了海洋碳汇能力评估和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的方法,适用于海洋碳汇能力评估和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与区域比较。目前青岛正充分发挥在海洋科研领域的集聚优势,搭建海洋碳汇监测网络,探索制定海洋碳汇系列标准、推动海洋碳汇交易,一个富有科技力量的“海洋碳汇特色示范区”正在稳步向前。

 

碳排放权交易的衍生金融产品

 

作为国际合作环境保护机制衍生出来的新生事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划分为供给者、最终使用者和中介等三大类,涉及到受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咨询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交易主体(见下图)。碳排放最终使用者对于配合体系之外的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吸引了各种企业和机构的参与,也带来了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出来的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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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各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排放权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是较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工具。除了这些基本产品外,随着金融机构越来越多的介入,还产生了各种金融衍生品,目前主要的碳排放金融衍生产品包括:

1

应收碳排放权的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减排单位的转让。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投资或贷款缺乏流动性。为提高流动性,目前有些减排项目协议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减排单位进行证券化。

2

碳排放权交付保证。为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减排单位数量提供担保(信用增级)。这有助于提高项目开发者的收益,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

3

套利交易工具。不同的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工具有所不同,且市场存在一定价差。由于所涉及的减排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和ERUs)之间的价差及其变化,无疑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利用市场价差进行套利的工具有了较快的发展,包括:CERs和EUAs之间,以及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基于CERs和EUAs价差的价差期权(Preadoption)等等。

4

保险/担保。项目交易中存在许多风险,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等,都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的介入,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

5

以CCER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以及其他包括银行和保险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例如贷款、担保、各种创新金融产品等,2021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修订发布《协助办理CCER质押业务操作规程》,12月,上海农商银行向晶科科技(601778.SH)全资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发放了国内首单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全新的担保资源,CCER未来收益权无疑打破了传统贷款思路,也是赋能绿色能源发展的一次突破性尝试,有效盘活了企业的碳资产,为降低碳排放赋予了更多价值,进一步推动双碳目标的达成。

 

结语

 

虽然“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尚属新兴领域,处于初步阶段,仍有许多配套设施以及政策存在不完善,但是在实现碳中和的进程中,我们或许可以借鉴第一次工业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能源供给、产业消纳、金融支持的协同创新发展模式,抓住第三次工业革命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根据相关专业机构和权威部门的测算,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完成能源低碳转型需要近140万亿元投资,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但是要形成有效性的、流动性的、稳定性的且兼具广度、深度与弹性的碳市场,需要我们适时开展严格的立法、严谨的量化和严肃的定价,需要我们适时增加碳金融主体,引入碳金融产品,完善碳价格形成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碳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与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从而促进解决中国发展和碳中和两难问题,实现长周期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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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类:

[1] 参见,《StateandTrendsoftheCarbonMarket2021》,WorldBank

[2] 参见,《StateandTrendsoftheCarbonMarket2008》,WorldB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