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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合并重整中各关联企业止息日应如何确定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2.09.27

法曜琴声 | 合并重整中各关联企业止息日应如何确定

 

 

前言

 

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专门论述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提出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近年来,实质合并重整在破产重整实务中有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合并重整程序有别于单个企业重整的一些具体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也使重整管理人的工作面临若干疑问和争议。

问题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合并重整情形下如各关联企业先后进入重整程序,则停止计息日应如何确定尚无统一法律规定。实践中主要有各关联企业均以最先进入重整程序企业的裁定受理日停止计息(如海航重整案),及关联企业分别以各自进入重整程序的裁定受理日停止计息(如北大方正重整案)两种方式。

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

为止息日的法律分析

“在存在数个债权时,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1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概括偿债程序,在各债权人均无法获得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应尽量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在企业合并重整中,管理人以在先重整企业的裁定受理日作为各关联企业重整债权停止计息日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亦符合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

 

1

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符合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可见,合并重整中将各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合并其资产和负债,各关联企业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概括受偿。

 

许德风教授指出,债权平等原则的首要方面即“同类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相同”。2 如各关联企业分别以先后进入重整的时间作为各自止息日,在债务人财产恒定的前提下,可能导致同一性质的债权被区别对待,后进入程序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通过提高债权本息计算基数,挤压在先债权人的受偿空间从而实际上获得更多分配。

 

采用简单模型说明:A集团债权人甲于2020年1月1日向A出借100元,年利率10%;同日,B子公司债权人乙向B出借100元,年利率10%。A集团于2021年1月1日进入重整程序,可用于清偿资金100元,负债200元;B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与A集团合并重整,B可用于清偿资金100元,负债200元。如均以2021年1月1日 作为止息日,合并后清偿资金共计200元,负债400元,甲债权本息110元可受偿55元,乙债权本息110元可受偿55元,考虑到该模型中甲乙债权产生的成本及利息约定一致,其受偿实质公平。如A、B分别计算止息日,则合并后清偿资金200元,负债405元(乙的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1日增加5元相应计入B负债),此时,甲债权本息110元受偿54.321元,乙债权本息115元受偿56.790元,约高于甲4.55%。乙所获得额外清偿并非因债务人财产增加,而是间接来源于甲本应获得的部分清偿资金,造成甲乙实质上的不公平受偿。

 

2

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便于管理人开展合并重整工作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巧妙的回避了党派斗争,维护了最高法院的权威,从而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石,也启迪后来的法律从业者们,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实务中,一般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债务连带及债务交叉情况。法院受理首家企业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即对外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到再次发出合并重整通知前,管理人受理并审核的申报债权中已经包含了部分连带债权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债权。如止息日分别计算,则可能出现债权人为获得更多利息清偿而撤回或变更申报,刻意选择债务人申报等情况,增加了管理人剔除重复债权及利息计算等工作量。

 

此外,一般先进入重整程序的是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其债权人数量通常多于其他关联企业,如果其他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获得更长的计息周期,则在先债权人可能出于“不患寡而患不均”心理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工作产生负面评价,甚至可能增加后期重整方案表决通过难度。

 

3

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尽管个别法院规定合并重整中对关联企业附利息的债权应自对相应关联企业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息,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4,但是,山东高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中均未涉及该问题,留给管理人一定选择适用的空间。

 

审判实践中亦有大量裁判文书支持统一将最先进入重整程序的裁定受理日作为止息日,郑志锋、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5中,最高院认为:统一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原判决有关“孳息债权计算统一截止至先破产企业镭宝机械破产裁定受理日”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的立法目的。该案例为统一以最先进入重整之日为止息日提供了较充分说理论述。

 

 经检索近期山东省内案例,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中,烟台中院亦沿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265号裁判意见,支持将最早进入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受理日统一作为破产债权止息日6

 

但是,笔者注意到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一案7中,最高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裁定,支持了安徽高院以关联企业进入重整时间分别计算止息日的裁判意见8,该案中最高院未对裁定书中“(2019)最高法民申265号民事裁定与本案事实并不类似,不能简单类比适用”作出详细阐述。结合前述2022年4月28日生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中对相应关联企业成员的附利息的债权应分别停止计息的规定,似乎表明在合并重整中各关联企业止息日确定上,最高院裁判思路可能发生变化。对此,笔者将持续关注并及时更新相关案例、裁判意见和法律规定。

结语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作为一个较新的领域,对重整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要求。当代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说,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重整管理人既要贯彻破产法债权平等保护之原则,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各关联企业均以最先进入重整程序企业的裁定受理日停止计息,符合破产重整程序中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价值追求,亦有利于推进管理人实质合并重整工作的高效平稳进行。

 

 

1、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4页。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22.04.28)第三十九条【停止计息】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对相应关联企业成员的附利息的债权,一般自对相应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川高法[2019]90号)5.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又裁定其关联企业与债务人合并破产的,在债权审查时的止息日以及可撤销行为时限是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准,还是以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的时间为准?答: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在处理债权审查时的止息日以及在处理可撤销行为、追回财产时,应当按照债务人与关联企业各自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分别确定,并在债权人会议中予以释明。

5、《郑志锋、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65号。

6.、《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鲁06民终7186号。

7、《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375号。

8、《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皖民终637号。

 

刘娜律师

个人简介

 

image.png刘娜,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刘律师目前担任青岛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青岛市律师协会破产重整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律师擅长危困企业拯救与债务危机处理,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企业重组、重大争端解决等法律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非诉与诉讼经验,经办民商事案件数百件。是《青岛市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法说公司》《法说章程》等系列书籍主要编委成员之一。先后为省内数十家家政府机关、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近年来,刘律师作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组长、主办律师带领团队先后完成省内多地五十余件破产重整、合并重整、预重整、破产清算类案件。

 

联系方式:13105128000(微信同号)

邮箱:liuna_lawyer@126.com

封芳律师

个人简介

 

封芳,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国家三级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

 

image.png封律师曾作为代表参加“青岛市第一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获聘青岛市青年创客法律服务团成员、青岛市惠企法律服务团成员等,并曾通过青岛市律师辩论赛作为代表参加山东省律师辩论赛取得优异的成绩;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破产重整与清算、金融票据、民商事诉讼等,曾在山东省及重庆市多地法院与检察院实习。其先后为青岛市人防办、工商局、物价局、胶州法制办、胶东机场、青岛地铁、青岛出版社、日报社、北京城建、成都置信集团、首钢、重庆电信学院、成都西谷等诸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代理各类民商事合同、公司清算、金融票据、股东争议等诉讼仲裁案件;现正参与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等大型疑难复杂破产案件。

 

联系方式:15153206193

邮箱:fengfang@guoyaoqind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