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曜琴声 | 入职二三事之签合同
摘要
新入职一家公司,有一项重要流程,就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应当签订,当法律条文使用“应当”这个词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件事是必须做、没有其他选择、强制性的。而且,法律还规定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就是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法》非常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防止发生纠纷,又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双方的口头约定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期间、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关键性信息,是处理双方争议所必需的重要依据之一。
案例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小赵于2021年11月12日开始在济南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地点是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入职时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未约定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运营公司也未给小赵缴纳社保。运营公司的经理通过微信支付工资,仅支付了2000元。由于运营公司不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保,小赵于2022年2月20日通知运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运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欠发的工资等。开庭时,运营公司不认可与小赵构成劳动关系,主张小赵是经理的朋友,不是公司员工。最终仲裁委以小赵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仲裁请求。
如果小赵与运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小赵提交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时举证责任转由运营公司承担,如果运营公司不能证明已经足额支付小赵工资,那么仲裁委就会裁决运营公司败诉。本案的结果就会完全不同。
分析
因此,劳动者入职后,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动询问。如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或者找理由拖延,那么劳动者需要提高警惕,保留能够体现在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以避免遇到案例中小赵所处的困境。有时候劳动者会认为,“我就是在这家公司工作,同事领导客户都认识我,肯定没问题”等等,但往往事与愿违,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基本都会予以否认,此时劳动者再找同事、客户,想让他们作证人,取证难度会比较大。因此,应对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准备,保留证据。
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要着急,劳动者还可以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参保证明、用人单位通过企业公户支付工资的银行交易记录,这两类证据的证明力也是很高的。
另外,在实务中还大量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后,用人单位以盖章为由,将两份合同正本全部取走,不予归还。导致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劳动者想提起仲裁,但无法提供书面合同的文本。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应对措施就是在提起劳动仲裁时,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为了对抗此请求,就会将书面合同作为其证据提交仲裁。
结语
劳动关系是从劳动者入职之日成立,而入职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一段良好的、健康的劳动关系的正确打开方式。希望劳动者都能知法懂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朱雨冰律师
个人简介
朱雨冰,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分所),律师,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国家三级律师、AMAC基金从业人员。
朱律师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和执行等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多年来先后服务国内外多家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青岛市总工会,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在12348法律服务热线、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咨询岗、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岗定期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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