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是合同的启动环节,是指当事人各方分别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缔约各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当事人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过程,也包括各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文本。《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则,在《合同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笔者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法》第十三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在“要约——承诺”方式之上,增加“其他方式”作为新的合同订立方式。其最主要的考虑在于,此“敞口式”规定可为将来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新的缔约方式施以规范上的认可,以维持民法典体系内容的稳定性。根据目前的学界通说,强制缔约和竞争缔约基于其与传统“要约——承诺”方式的区别,可以被认定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中的“其他方式”。其中,强制缔约与普通“要约——承诺”方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合同的订立非基于自由协商,与契约自由原则存在一定的背离;竞争缔约由于其整个过程具有动态性,与普通“要约——承诺”方式中当事人一对一的关系也有很大区别。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将交叉要约等认定为以“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二、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进行类型化区分 《合同法》第十六条 《民法典》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较为笼统,《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将要约细分为“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两种类型。 对话方式的特点是表意人做出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几乎同步进行,如:面对面交谈、电话、微信语音、微信视频等方式。既然相对人同步受领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那么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就是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的时间。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最典型的是电子邮件、传真等,原则上以要约到达的时间作为要约生效时间。其中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民法典》进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情况下,延续了《合同法》规定的“进入”生效原则;对于相对人未指定特定接收系统的情形,相较于《合同法》规定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生效时间,《民法典》作出了对要约相对人更有利的规定,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曜仔温馨提示: 对于非对话方式中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根据相对人是否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有所区别。实务中发生纠纷后,表意人应当承担其意思表示已经生效的举证责任,对于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表意人应当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系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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