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订立规则,《民法典》除了对合同订立方式进行修订之外,在合同成立时间的问题上也进行了完善。合同成立的时间决定了合同存在的起始时间,也决定了当事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影响。《民法典》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系统整合其他规定,增加但书条款,为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
一、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则
原则上,合同成立的要件为意思表示作出并达成一致。我国法律上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99年合同法,其中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合同成立的时间由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关于承诺生效时间,《民法典》也延续了合同法规定的到达主义原则,到达主义兼顾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双方的利益,也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惯例。
二、合同成立时间的例外规则
在《民法典》编纂时,考虑到合同成立的时间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一般情况之外,还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因此其在继承合同法第25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后又增加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特定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并不以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概念。要物合同中,合同的成立除了需要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特定物的交付。因此,如果特定物的交付时间早于承诺生效时间,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特定物的交付时间晚于承诺生效时间,则特定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条规定涉及两种特殊情形:首先,合同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有可能与承诺生效时间相同,也有可能与承诺生效的时间不同。其次,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接受其履行主要义务的时间亦可能与承诺生效的时间不同。
3、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1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亦涉及两种特殊情形:首先,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之时合同成立,而不是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准。其次,在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以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即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准,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曜仔温馨提示: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两个概念。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生效与否属于法律评价,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则不存在合同效力的判断问题;只有在合同成立但是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会出现合同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不同的效力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