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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言法语第14期 | 九民纪要学习系列之一: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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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特别是在那些需要快速占领市场的行业。作为投资者既想保证资金安全,又想伴随公司发展获得超额收益,对赌协议便成为其进可攻、退可守的重要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对赌协议」作出了如下界定: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九民纪要》首次系统性地厘清了「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并将「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与可履行性作出明确区分。


01


「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与裁判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02


「对赌协议的分类及效力判断


根据订立主体不同

进行分类

效力及履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对赌

在合同效力层面,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此类对赌协议有效。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

在合同效力层面,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此类对赌协议有效。

在履行层面,投资方要求实际履行的,在公司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可以要求公司直接支付,超出公司可分配利润范围的,应当完成公司减资程序,否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3


「对赌协议」履行问题及应对策略


1、投资方请求股权回购

审查依据

审查结果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2、投资方请求金钱补偿

审查依据

审查结果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


 


曜仔温馨提示:

《九民纪要》确立的「对赌协议裁判规则并未排除目标公司拒绝实际履行对赌义务的风险。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后公司故意不走减资程序,或股东会故意不作分配利润的决议导致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出现,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把相关问题提前约定好,预防上述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