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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言法语第22期|九民纪要学习系列之八: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情形之「资本显著不足」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5.2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平衡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工具。2013年《公司法》修订确立了资本认缴制,废除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因此在公司出资时享有较大的自由,债权人难以通过公司注册资本预估其实际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交易风险大大增加。这也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基于「资本显著不足」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显著增加。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将“资本显著不足”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之一予以规制,目的在于避免投资者恶意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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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的含义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其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程度要求,即不匹配必须达到“明显”的程度。

因为对“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隐含的风险是否相匹配”这一问题的判断,主观性很强。原则上,市场的情况要由市场来判断,发生纠纷时不应当轻易否定公司人格,只有发展到一般人都认为是“明显”不匹配的程度,才能否定公司人格。至于何为“明显”,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2、时间要求,即不匹配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段如果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只是一时的不匹配,即使这种不匹配已经达到了“明显”的程度,也不能轻易否定公司人格,只有“明显”不匹配达到了一定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公司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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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


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之前,一般以公司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作为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在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取消了对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为多少,更多的是一种商业判断行为,导致各地法院只能对此作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九民纪要》也采纳了这种观点。实践中,应当将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情形的「资本显著不足」与下述两种情形作以区分:


1、债权人自愿承担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风险

实践中,若公司已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如实将其财产状况向债权人进行了披露,债权人在此基础上决定与该公司从事该交易,此时即使公司注册资本与其经营所需资金完全不匹配,鉴于债权人事先已通过公开途径知晓了该风险,应视为其自愿承担未来的或然风险,则法律不应予以干涉。


2、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

《九民纪要》强调,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由此,《九民纪要》对“资本显著不足”持否定态度,但同时又对“以小博大”的经营方式表示认同,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应当如何加以区分。但《九民纪要》未对二者的区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的价值判断替代商业经营活动的市场自主行为,是资本显著不足与“以小博大”情形难以区分的原因,立法者只有先厘清市场自主行为的边界,才能制定出合乎市场规律的规则。



曜仔温馨提示


实践中,股东应在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出资能力和公司的营利与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认缴出资;公司在确定注册资本时,应考虑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及规模,根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认缴与实缴的出资额;交易相对方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不能只看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还要考察公司的资本实缴状况和财务、资产现状,重大项目可考虑聘请律师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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