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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言法语第13期|认缴出资要注意,「任性」「随意」要不得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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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虽然二者只是一字之别,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却存在很大差异。






实缴登记制


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入相应数额的资金,只有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当期实缴的总资本相符,公司才能登记设立。




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只需要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在当期将该资金实际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由此,在认缴登记制下,「认缴」的资本既包括其在公司登记前已认缴并缴清的那部分资本或股份,而且还包括股东尚未履行,但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那部分资本或股份。


相比于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具有明显的优势,降低开办企业的门槛和成本,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投资创业。这是好事,但认缴出资还是应该量力而行。不管实际需要,先认缴它一个亿的这种任性和随意可要不得。



在这里,曜仔提醒大家:认缴不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金额、认缴期限等缴纳出资。否则,认缴期限届满时,公司或足额出资股东可诉请该股东缴纳出资,而且该股东还需要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时,无论认缴期限是否届满,认缴出资的股东都应缴足出资以便公司清偿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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