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时,有的债务已届清偿期,有的债务未届清偿期;有的债务设定了担保,有的债务未设定担保;有的债务附有利息,有的债务未附利息等。而当出现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的清偿抵充的究竟是哪一笔债务,关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由此产生了债的清偿抵充方法和清偿抵充顺序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其也成为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疑难问题。
由此,其对债的清偿抵充方法的规定包括约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两种。 二、《民法典》新增了指定抵充的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对债的清偿抵充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款增加了指定抵充的方法,将未约定情形下的债务清偿顺序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第2款则是关于法定抵充的规定,在法定抵充的顺序上,延续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 由此,《民法典》针对同一债务人所负担的种类相同的数项债务所确定的抵充方法的适用顺序为:约定抵充优先,指定抵充次之,最后是法定抵充。 (1)已到期的债务; (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 (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 (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 (6)债务均未到期且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利率较高的债务相较于利率较低的债务;约定违约金较高的债务相较于约定违约金较低的债务;个人债务相较于连带债务;有执行依据的债务相较于无执行依据的债务。 曜仔温馨提示: 实务中很多债务人除了向债权人支付本金之外,尚须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其抵充顺序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次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利息、主债务。以上顺序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变更,但并不适用指定抵充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