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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言法语第5期|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2.06
基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国家和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到2020年2月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通知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一、受延迟复工影响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二、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在此期间工作的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劳动者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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