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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言法语第4期|公司法上的分权与制衡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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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是时间,迎来的是希望。
在新的一年里,
为真诚感谢您对国曜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的支持和厚爱,
我们全新推出「曜言法语」栏目,
继续为您服务。


「曜言法语」是我们公司业务部打造的一档主要以公司设立与治理、并购与重组、股权投资、涉税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等公司业务为主的专业性法律栏目。通过对公司法、税法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的研究,以短小精悍的文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助力公司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中国经济繁荣和法治事业略尽绵薄之力。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
新的一年,期待与您共同成长!

如同国家治理,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现实中,很多公司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虽然可能带给公司高效的运转,但必然不是一个规范、可持续的状态。

分权和制衡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相对应的监督权机制来保障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可以说,分权和制衡是任何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内容。

以有限公司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通过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即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并由其选举执行董事或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管理,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或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曜仔温馨提示只有真正做到分权制衡,规范地处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等各种内外部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才能顺利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实现股东共同利益,并创造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