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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国家治理,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现实中,很多公司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虽然可能带给公司高效的运转,但必然不是一个规范、可持续的状态。
分权和制衡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相对应的监督权机制来保障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可以说,分权和制衡是任何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内容。
以有限公司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通过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即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并由其选举执行董事或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管理,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或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