曜言法语第19期|当当网「抢章夺权」事件部分法律问题分析
原创 张亮 国曜律师事务所 昨天
这场因股东家庭矛盾引起的公司控制权之争究竟谁是谁非,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李国庆声称的成立公司董事会并选举其担任董事长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现就该部分法律问题作以下分析。
0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人数及公司规模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职权,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仅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此前并未设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之妻俞渝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而设立董事会属于改变公司治理结构范畴,需要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且决议的形成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决定着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李国庆在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7.51%。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该股东会应为临时会议,但提议召开和召集并非同一概念。公司法第四十条对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前置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本事件,李国庆应先向公司执行董事俞渝提议召开股东会,俞渝不履行召集职责时,李国庆应向公司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仍不履职的,李国庆才有权力自行召集股东会。同时,召集会议时应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
因此,李国庆对外回应中的股东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提议和召集,否则其股东决议有可能因程序上违反公司法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02股东会会议表决权问题
曜仔认为,设立董事会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该决议作出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使两人离婚诉讼的结果是每人分得公司45.85%的股权,俞渝对设立董事会也是有一票否决权的。 此外,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应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信息登记为准。据此,法院未对两人股权进行处理前,俞渝持股比例为64.28%这一事实不应否认,李国庆可以在离婚案件结束之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股权比例行使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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