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和各地政府均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管理措施,比如国务院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各省市对进出城市的交通进行限制、各地都对高危人群进行隔离筛查等,这些措施必然会在劳动关系领域引发新的问题。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用工规定有哪些呢?一起来看曜仔为企业准备的小贴士吧。 01
企业不得提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1月29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如果企业负责人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仍然要求提前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负责人可能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当地公安局处以警告、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02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3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肺炎疫情影响的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此次新冠肺炎感染或疑似感染人数众多,这些人员在复工返岗工作或在求职时,只要经医学鉴定其作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已经治愈或者排除其传染嫌疑,用人单位就不得对其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比如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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