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如其来的严峻疫情面前,各地政府纷纷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包括推迟节后复工时间、地区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这无疑会影响到企业各类合同的正常履行,若处理不当可能产生违约等法律风险。
为帮助解决这一问题,曜仔进行了情况梳理并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建议供您参考。
一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认定——不可抗力
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中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次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波及全国乃至全球二十多个国家,截至2月9日24时,全国确诊病例高达35982例,疑似病例23589例,且截至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也无绝对有效的阻止该病毒传播的方法,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界定,因此从总体上看,此次疫情本身以及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企业而言基本上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对待(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有些情况下也可作为情势变更,下同)。
二
企业应积极主张不可抗力的事实以减少损失
若企业确因受疫情影响或执行政府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是如果合同是企业在疫情爆发后所签订,企业则不得以疫情爆发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履行不能,另外,企业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也不具有免责效力。
对于因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前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对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对于遭受不可抗力意图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应当首先对疫情的发生是否将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行评估。比如合同的标的物为专用于春节庆典的商品,该合同因疫情影响只能延期履行,对于该合同而言,春节之后再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下购买方即可主张解除合同。
3、适用不可抗力请求变更合同
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仅造成合同部分履行不能,合同义务人可以请求变更相关的部分合同条款;若其仅造成合同一时履行不能,则合同义务人可以请求延期履行。
曜仔提示您,在处理履约事宜上,无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双方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共克时艰”的原则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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