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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执行时效的基本规定及简要梳理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4.07.23

前言

 

与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不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债权人在拿到生效判决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之后,若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超过2年的,是否还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文对该问题做出简要回答及梳理。

一、执行时效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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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若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负有的义务为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立法者通过设立执行时效,就是要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生效法律文书赋予的权利,完成债务的清偿,从而加快经济流转,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且,债权人不行使其权利,会导致权利处于不确定当中,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长久来看,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会使佐证权利的要件存在灭失的风险,无形中增加法院执行的成本及难度。通过立法督促债权人及时申请执行,有利于减少讼累,维护社会法律制度的稳定。


二、超出申请执行2年期间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执行程序中,不仅针对于执行申请人,同样针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依然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程序立案后,人民法院不应对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被执行人对执行时效提出执行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可以免除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提出执行异议前,做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则表示放弃了免除执行的权利,再对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引言的问题可以作一个初步的回答,申请执行的期间超过2年,权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会对执行时效问题主动向被执行人进行说明,如果被执行人未提出执行时效异议,则人民法院依法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权利人的权益依然可以实现;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应首先关注执行时效的相关情况,若想要对执行时效提出异议,应当在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前提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申请执行前发生的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进行梳理,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时效有效期间内发生过中止、中断的事由的,执行时效依法得到延长。


三、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


为了解决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情形,符合法定的中止及中断的情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止、中断我们可以参照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解。

 

(一)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以及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具体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执行期间的中止同样有双六月的规定,即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中止的情形才会产生中止的效力,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应当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否则就要面对执行时效届满的后果。

 

(二)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以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同时,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执行期间因“履行”而中断,包括权利人请求履行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两种主要的情形。


四、执行期间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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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对诉讼时效法定的规定,执行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执行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执行期间法定,可以防止合同相对人中强势一方滥用权利,通过在合同中约定过长或过短的执行期间,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同时,这一规定,也确保了执行时效的统一性,保障了执行程序的效率及稳定。


五、不适用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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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权利收到侵害后,关于其请求权的诉讼不适用于时效的限制。类似的,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上述四种情况同样不适用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没有执行期间的限制。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格权侵害案件受害人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情况,也不适用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六、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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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引申于诉讼时效,只不过诉讼时效针对未确认债权,而执行期间针对已确认债权。在性质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与诉讼时效基本一致。执行期间存在的意义同样类似于诉讼时效存在的意义,即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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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武祥亭,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东师范大学工科学士。现加入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中心,专注于金融与执行案件,曾参与了山东历金资本公司收购济南农商行10亿元不良资产包尽职调查、山东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工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等重大不良资产处置项目,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联系方式:1896307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