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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以案说法:究竟是恶势力性质的“菜霸”横行,还是正常的市场管理行为?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4.04.07

“A农贸市场曾是某市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过百亿,拥有700多家商户,经营范围辐射大半个中国,就是这么一个繁荣昌盛的一级批发市场,却在某一天,其公司上下十几名员工因涉嫌黑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分别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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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认为:A农贸市场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有拒绝相关商户进场、收取保证金、禁止商户两头经营、以及扣押货品的行为,从事的是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具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活动。关于恶势力的定义,我国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该菜市场究竟属不属于恶势力,有没有违法犯罪,笔者在接触到该案件的时候,就进行了走访,对菜场的管理模式、结构、经营情况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并从几个特征方面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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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组织特征上,A农贸市场是某大型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正规集团子公司,内部设有办公室、财务科、保卫科等职能部门,也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商户都与公司签订正规合同,合法有序来经营,并不是自发形成的集市,混乱无序。市场的领导者及其它管理人员也均是公司员工,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来办事,领取公司工资,而不是需靠个人权威、江湖义气等手段来维系的团伙组织,不符合黑恶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组织性。二、经济特征方面,A农贸市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市场外来贩菜零散商户的确是要收取必要的摊位租赁费用,以收回投资和市场的继续发展费用(管理秩序和打扫卫生、化验等服务),对固定的租赁市场房子的租赁户,签订正规合同收取租赁保证金,不存在漫天要价,强收费用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三、行为特征方面,A农贸市场一直合法有序的正当经营,对于非本商场的经营户刻意压低菜价,以买货的名义来发布谣言、拉客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也是先行劝说,劝说不成的要求离场,也没有随意殴打、辱骂行为。四、控制特征方面。每一个来经营的商户,公司都会与其签订正规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对于商户同意禁止两头经营的,会给予补贴,商户拿到补贴后,又到其它市场经营的,A农贸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因商户提前对合同和公司的管理模式是知情的,全程透明,也拿到了相关补贴,不符合非法控制的的情形。辩护人从A农贸市场的四个经营特征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论证,推翻了其是恶势力性质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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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存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1、强迫交易都是发生在普通的集市或自发形成的市场中,而非这种正规成立的有严格管理制度的公司。2、强迫交易应有交易的存在,强迫方也应是交易的一方,而A市场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只是居中的管理者。市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分对内和对外管理两种模式,对内与固定的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适量的租赁费和管理费,并对同意禁止两头经营的商户给予资金方面的借贷补贴和政策支持,对外对于不是本市场商户、不服从商场管理、破坏经营秩序的则拒绝来场经营,这些都是正常的维护市场运营的手段,如果不加限制的,所有人都能来场经营,则对于签约了的商户也是不公平的,不能因为拒绝非本市场商户入场;对破坏市场秩序、公然两头经营的违约商户进行约谈、劝退就硬凑上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更不能因为对刻意压低市价、扰乱市场稳定的非本市场商户进行劝离,就认定为寻衅滋事。3、强迫交易也非单位犯罪,侦查机关指控该罪名的主体并不适格,至于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更是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此案件,明显是属于硬性拔高性质,生拼硬凑而成,笔者从恶势力的特征、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案发的原因(竞争对手的恶意控告)、市场经营的现状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政策等处落笔来论述本案的非犯罪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对A公司十几名员工全部不予批准逮捕,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到了全案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