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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以案说法:合同中“三金”(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10.08

前言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为了保障各自的权益,也为了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防止对方违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在实务中,也不乏对三金均有约定的情形。那么,这样“你情我愿”的约定是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权益吗?答案并非如此,若未搞清楚“三金”的适用关系,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也并不一定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约定也相当于一纸空文。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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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旬,合作公司与共赢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作公司购买共赢公司的大型打印设备1台,设备价格200万元,合作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定金40万元,共赢公司应在收到定金后10日内向合作公司交付打印设备,若其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赔偿因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

 

在合同签订后,合作公司按照约定向共赢公司支付购买打印设备的定金40万元,但是共赢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个月都没能按照约定向合作公司交付打印设备,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合作公司不得已向第三方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款设备。

 

2022年底,合作公司主张共赢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共赢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以及因共赢公司违约导致其多支出的购买设备的20万,共计130万元。



二、争议焦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共赢公司认可自己未能按期向合作公司提供打印设备的事实,两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共赢公司违约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范围。

 

共赢公司认为,13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额过高,合作公司同时主张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是重复的。

 

合作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为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那么双方就应有契约精神,应该严格遵守。



三、“三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1、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由一方在合同签订时或签订后,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财产。

 

定金是一种典型的债的担保形式,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

 

2、违约金:是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时,因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财产。

 

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二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损失赔偿金:又称经济损失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而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向另一方支付与损害结果相当的货币或其他财产。



四、“三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与违约金

 

合同双方同时约定了定金与违约金的,此时守约方既享有违约金请求权,又享有定金罚则请求权,但二者不可并用,应择一主张。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为违约方,守约一方选择适用违约金责任的,违约方除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定金全额返还。

 

2、定金与损失赔偿金

 

定金与损失赔偿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定金偏重惩罚性,损失赔偿偏重补偿性,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原则,二者可限制性并用。既在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后,如果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但定金与损失赔偿金相加不应高于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3、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

 

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之预定,就其补偿性而言,主要功能在于填平损失。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对于二者是否可以并用,我国现行法律未进行明确规定。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自可以同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无法同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的,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那么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予以减少。同理,若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则可以予以增加。

 

同时,因为违约金的调整以当事人主动提出为原则,坚持“不告不理”,所以司法机关有义务主动向当事人释明。



五、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合作公司应明确诉讼请求,择一主张,若合作公司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数额足以填平其购买第三方打印设备多付出的价款,故不得同时主张损失赔偿金。且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指向的系同一利益,二者同时主张将会使合作公司双重得利。故合作公司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仅要求共赢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对于合作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



六、简评

 

 

《民法典》对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以及定金与损失赔偿金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同时适用进行了明文规定。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市场交易复杂多样性的考量,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责任能否并用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关键就是遵循填平原则的要求,避免双重获利,分析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所指向的违约行为与造成相应损失赔偿的违约行为是否相同,进而延伸至涉及违约金是否调整所依据的利益损失与违约损失赔偿中的损失是否相同。简言之,当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所指向的利益损失相同时,债权人不能同时主张损失赔偿和违约金。比如,违约金条款是为了弥补违约而造成的履行利益的损失,当根本违约或者迟延履行实际发生时,无论债权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还是主张违约金,其都是为了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失,因而两者无法并用。又如,当迟延履行,债权人主张其为准备对方履行所支付的费用损失赔偿责任时,主张损失赔偿所指向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与迟延履行违约金所指向的履行利益损失不同,因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可以同时主张。



作者简介

罗霄律师

 

罗霄,中共党员,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学位。从业期间处理过大量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并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非诉及诉讼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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