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曜琴声 |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认定
前言
背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客户公司成立多年,企业名称“ABCD有限公司”,但近日却收到了一纸诉状,诉状中称客户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对方商标名称“ABED”。客户表示很迷惑,合法注册的公司为何会侵犯对方的商标权。客户公司名称的关键字与对方商标仅一字只差,经了解客户门头等也突出使用了公司字号。单纯从商标要素考虑,对方商标与客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可能侵犯对方公司的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前两项涉及到对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相同或商标近似的认定是商标侵权行为的第一步,其中商标近似的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个案中商标近似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
商标相同的认定
商标相同的认定相对来说比较明确,指两个商标在视觉上相同或基本无差别,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比如同为”天堂”伞,改变颜色和字体并不会让我们对他们是相同商标的认定产生歧义。
二
商标近似的认定
(一)商标近似的元素认定
商标近似的元素认定可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进行认定,主要是外观近似、商标读音近似和商标含义三方面。
1
商标外观近似
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比如“六个核桃”商标。
不知道大家或身边的朋友有没有买过“六仁核桃”、“六好核桃”?
(2021)桂民终285号判决书对“六个核桃”和“六仁核桃”的商标侵权作出认定,被告智迩康公司为其搭便车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停止销售与“六仁核桃”相关产品的销售,其产品上与养元公司相似包装、装潢亦不能继续使用,并且需赔偿原告150000元的经济损失。
(2016)粤08民初167号判决对“六个核桃”和“六好核桃”的商标侵权作出了类似认定。
2
商标读音近似
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1号案件中,涉及到原告注册商标“CASIO”,“CASIO”商标在全部45类商品和服务上均获得了核准注册。被告“KAXIOU”及“卡西欧”商标在审判期间正在申请中。法院认定作为汉字组合的“卡西欧”,并非汉语中有实际词义的名词,实际上是“CASIO”对应的中文译名,通过原告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其“CASIO”商标及中文译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卡西欧”的认识,均会直接地与“CASIO”相联系,不会加以区分。而“KAXIOU”又是“卡西欧”的汉语拼音,相关公众容易从“KAXIOU”联想到“CASIO”。因此,被告使用“卡西欧”、“KAXIOU”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与原告或者原告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原审法院确认被告使用的“卡西欧”和“KAXIOU”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CASIO”构成近似。根据商标近似进行进一步的侵权认定,综合具体侵权情况进而最终判决两被告分别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和4万元。
3
商标含义近似
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2021)川知民终4号对第6608998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认定作出终审判决。“CLOSDUCHEVALBLANC”与
“CHATEAUCHEVALBLANC”含义均为白马酒庄,商标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被告泉州闽南红公司赔偿白马酒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二)商标近似的原则性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生效)对商标近似的原则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前两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2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即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与将两个商标摆在一起进行观察相对应。这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两种商标同时存在被消费者看到的概率很低,隔离的状态下近似认定的理解。
(1)标识整体近似
如上图两组商标,如果不放在一起对比,即在隔离状态下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很难判断出来其是四项商标。
(2)主体部分近似
(2022)鲁0881民初1481号判决书中原告商标如上图所示,被告所销售的运动鞋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人物阴影和球的标识,且该运动鞋上没有其他商标标识,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辩称封存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商标不同,但是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且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本案中封存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同,人物阴影设计和动作设计均高度近似,在隔离状态下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本院认为封存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长城牌”与“嘉裕长城”商标纠纷案充分体现了上述三原则在个案中的应用情况。
如果从商标元素认定标准来说,上述两个商标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两个商标也确实都获得了商标局的注册认定。原告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文字部分又分为汉字和英文,汉语为三个字,其中“长城”为商标的显著部分;被告商标也是图文商标,其中的长城图形作为背景出现,汉字为四个字,嘉裕长城,按照商标要素来讲嘉裕及长城均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即按照商标元素认定标准原告商标与被告商标并不构成近似。
但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则认定上述两个商标为近似商标。
该案中原告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在葡萄酒领域已经取得非常高的显著性,需要给它一个更好的保护;而“嘉裕长城”会让相关公众联想到“嘉裕长城”是“长城牌”的新开发品牌而引起误认;实际上嘉裕长城的当事人同时也是中粮公司在江西地区最大的经销商。
三
结语
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即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郭凡炬律师
个人简介
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岛市优秀律师、代理申诉优秀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青岛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推广委员会副主任;民盟青岛市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合著《法说公司》、《法说章程》《民法典带给企业的100个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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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美律师
个人简介
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南大学印刷工程及媒体技术硕士,实习律师、专利代理师。
孔律师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使用中文、英文作为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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