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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那些事儿(一)——从商标、商号争议角度看如何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2.03.04

公司知识产权那些事儿(一)——从商标、商号争议角度看如何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作者:郭凡炬 孔凡美 

美国营销专家菲利浦科特勒认为“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其他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品牌的目标是向购买者长期表达一组特定的属性、利益和服务,而这些特定的属性、利益和服务对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客户群来说,又必须是正面的,能激发购买欲望、维持品牌忠诚。“品牌”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市场经营竞争的必然产物,其包括技术、质量、商誉、LOGO、而商标、商号、域名是企业形象最直接的代表。

 

商标、商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注册在先,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其中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对未注册商标也有一定的保护,但是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且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需要满足“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两个条件。其中“在先使用”应为商标性使用,即相关标志的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一定影响”是指相关标志通过商标性使用具有了商誉,形成商标法保护的利益。在先使用未起到商标的作用或者没有形成商誉的,都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2012)佛中法知民终字第86号案件是典型的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争,被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案件七,此案的意义在于保护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利于扼制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商号的一体化保护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特别是随着国内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已被注册的在先商标资源囤积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寻求一个好用且能成功注册保护的品牌需要反复尝试和选择,如果其中一者已经为他人合法占有,那么这三个要素就会产生很多矛盾。

 

典型的商标、商号冲突包括以下三种

商标与商号的善意冲突

商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管理,商号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范商标和商号的法律依据、申请资料、申报程序、审查程序、权利保护等均不同,很容易造成商标与商号的法律冲突,在1999年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7月14日失效)中,曾明确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即商标权人对于善意注册的商号无权禁止使用。参考案例:[(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8号]。法院结合事实认为中山南海渔村善意登记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恶意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商号

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商号的情况目前是比较多,这种情况需要考虑商号的使用是否引起混淆、误认或者改商号是否随便简化、突出使用字号,如果商号的使用仅仅限于识别企业身份,企业在其注册营业范围内全称使用,将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10)厦民初字第10号],该案例明确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为企业名称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注册商标权利人通过诉讼要求商号中含有其注册商标的民事主体更名并赔偿的案例,其中不乏登记商号在注册商标之前的情形。依据《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还是依据《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权益保护不属于本文的论述重点,不再展开论述。

恶意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

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因为商号权对抗商标权,在一定程度上难度很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商号的取得方式是有奠定的地域和行政级别区分的,例如,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是完全有可能并存的。而商标是由商标法统一规定的法律概念,在一定业务领域内,有唯一性。如果是恶意,则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的混淆行为。参考案例:[(2020)闽02民终3060号],即使公司名称取得了工商登记注册,但因其使用该名称侵害了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字号的在先权利,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很多,不及时处理及处理不当的后果对于经营而言很严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维权不是首选方案,更不是最佳解决途径。建议可以从经营、管理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业务(资产)重组、股权收购、协商转让或者授权使用等途径解决。

 

从公司角度,需要公司决策者和股东层重视商标、商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架构的搭建和管理,并从经营所需、品牌布局、知识产权保护等多角度出发,咨询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合理、合法构建公司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权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