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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邱帅律师参与编写的《中国中小企业合规指南》出版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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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对国内首部中小企业合规评价标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权威解读和适用指导,由标准起草核心专家组组长、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等国内知名合规专家领衔,共有567位来自企业、银行、检察院、公证处、公安局、科研机构、国内高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人士参与编写,89位国内一线的合规实务专家参与审定。全书共300余万字,含1本《总论》、6本《分论》,涵盖了共21个领域的内容,全方位概括了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关键,可作为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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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邱帅参与编写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行业合规篇,文章标题为“审视思辨:建筑工程领域企业劳动合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经征得邱帅律师同意,现将全文呈现给各位读者。

 

审视思辨:建筑工程领域企业劳动合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作者:邱帅

目录分类:房地产与建筑工程行业合规

 

当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激发了新一轮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融合,为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然而,机遇与风险并存,企业要想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仅仅依靠埋头开拓市场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切实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劳动、财税、垄断、数据等各类风险,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核心竞争力。劳动合规是合规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作为法律拟制的产物,本质上是以“人”为基本要素组建而成,因此,规范企业用人管理,完善劳动合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具有十分紧迫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实践审视:建筑企业潜在的劳动合规风险分析

构建劳动合规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潜在的劳动合规风险。总体上看,建筑工程领域相较其他行业而言,在企业规模、资本运行、用人类型、责任风险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笔者认为,建筑企业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所面临的共性劳动用工风险,也存在基于自身业务特点衍生的个性劳动用工风险,需要特别引起关注。

1.企业内部的共性劳动合规风险

建筑企业往往注册资本较高,员工人数众多,公司岗位涉及行政管理、设计研发、市场开发、施工监管等多种类别,部分企业存在自有员工、劳务派遣、实习、返聘等多种用人形式,部分用工需求完全取决于项目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整体情况较为复杂。与其他企业一样,建筑企业不可避免的存在共性的内部劳动纠纷,譬如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社保待遇、离职交接、禁业限制等方面的纠纷,具体案例已无需赘述。个案劳动纠纷虽然不会对企业产生根本性的风险,但处理纠纷产生的成本以及对企业商业信誉、品牌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忽视,一旦引发大规模用工风险则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受新冠疫情冲击、国内外环境等影响,该类劳动用工风险越来越普遍,逐渐成为企业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2.业务衍生的特定劳动合规风险

建筑行业在业务方面涉及分包、转包、挂靠等多种形式,独自完成度普遍不高,需要依赖一定的业务合作、人员合作,因此会衍生出关联用工关系,带来附加性的劳动合规风险。而基于劳资关系在收益、地位方面的不平等性,尤其是建筑领域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民生保障问题,在法益权衡之下,法律必须更加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筑企业也必将因此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在此举例说明如下:

一是挂靠衍生的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1号案例,朱某与建安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之后,朱某又与梁某(包工头)签署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证明梁某才是工程实际施工人。后梁某在施工旁的出租屋里,等候住建部门检查时猝死。梁某之妻以建安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鉴定,但人社部门认为梁某在正常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然病情在四十八小时以内经抢救后无效而致死,确认梁某死属视同于因工致死。就该争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最高人民院认为建安公司与梁某虽未直接签订转包合同,但其允许梁某利用其资质并挂靠施工,视为两者间形成事实上的转包关系,建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违法分包人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纠纷。浙江某施工企业在承包某建设项目时,将部分工程项目承包给了不具有资格的谢某,而谢某还将项目劳务承包给了顾某。随后顾某雇请20余名农民工到该工程从事工作。劳务结束后,建设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谢某,谢某支付部分工资给20余名农民工后,剩余部分工资支付给了顾某。但顾某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农民工后即携款潜逃。20余名农民工要求顾某、谢某及建设公司连带承担支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谢某,谢某又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无资质且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顾某,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顾某支付农民工拖欠工资,谢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系统观念:打造劳动合规“内外联动机制”

结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以及我国正式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5770-2022)国家标准,建筑领域的特点,笔者认为建筑企业在劳动合规方面面临的风险面较广、各类法律关系复杂,仅仅依靠企业内部合规机构的建设不足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需要引入外部合规力量,建立“内外联动”的劳动合规机制。

1.建立“三个一”内部合规机制,开展常态化风险“自检”

一是设立一个合规领导决策机构。定期听取企业劳动合规领域的专项合规报告,对企业合规重大问题享有最终决策权,可以是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成立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表率时,合规才有效。

二是确定一个劳动合规专责人员。劳动合规虽然只是企业合规的其中一部分,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明确劳动合规的专责人员,必要时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人员担任,负责统筹制定企业劳动合规计划,参与劳动合规重大决策并提出意见建议,领导劳动合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并向合规领导决策机构汇报工作,对企业劳动合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一个劳动合规实施机构。将法律事务部门或者企业人事部门作为劳动合规的实施机构,在劳动合规专责人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其他部门和人员处理相关的企业劳动纠纷,并且开展劳动合规风险季度评估、年度评估,梳理形成评估报告,全面检查劳动合规方面的风险和隐患。

2.引入外部专业化合规“智囊”,开展针对性风险“巡检”

一是引入律师或法律顾问介入劳动合规工作。企业合规离不开法律服务,劳动合规问题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介入处理。目前在刑事合规领域,我国已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参与了大量刑事合规案件。在劳动合规领域,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规管理的结合点更广,从招聘入职与试用期、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福利、工时休假、规章制度、离职管理、社会保险、保密竞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等模块,掌握企业各模块的潜在风险,全面地、系统性地解决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此外,律师通过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为企业内部劳动合规机构和人员开展合规培训,增强企业合规能力建设,培育企业合规文化,有利于劳动合规工作长效化发展。

二是探索实行劳动合规“监察官”制度。劳动合规关系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就业稳定,我国在行政法律范畴内对劳动纠纷设置了劳动监察制度,由行政权予以介入,而非直接放权交由当事人诉讼自治,目的也是规范劳动领域合规管理。为了破除企业长期以来的“家长式”管理模式和传统,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实践设立“监察官”,设置独立于企业和政府的第三方组织,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听取企业员工关于用人用工方面的问题反馈,调和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问题处理进展,并加强企业劳动合规价值观的引导。

 

三、目的导向:建立劳动合规“全周期监管链条”

如前文所述,基于建筑行业特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关系复杂,且存在业务衍生的特定风险,需要在“内外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劳动合规“全周期监管链条”,推进劳动合规风险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一是聚焦源头,规范劳动用工方式管理。从源头建立健全企业用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各类型人员的劳动关系性质,企业直接雇佣的人员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关系,明确入职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职交接等权利义务关系。对因项目需要建立的劳务派遣等临时用工关系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告知相关的用工风险,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内部用工纠纷。

二是突出重点,规范各类工程合作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了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情况下,建筑企业需对工作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企业劳动合规实施机构和专责人员要加强此类风险的识别、报告,引导领导决策机构规范工程合作领域违反分包、转包、挂靠等问题,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从源头降低劳动用工等相关风险。

三是加强监管,规范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明确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工资支付流程,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农民工工资等实行“一人一卡”,统一支付至专用账户,既保障下游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厘清各主体的法律责任,降低相关劳动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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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邱帅律师

联系电话:13583114118 (微信同号)

 

邱帅,民进会员,法律硕士,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民进济南市委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10年法院从业经历,律师执业12年。

济南市委政法委专家库成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获得2021年度“济南市职工信得过律师”称号。

主要专业领域: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刑事辩护与合规、民商事、经济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编写委员,参与编写《<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解读》,撰写《审视思辨:建筑工程领域企业劳动合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并发表。

 

【服务党政机关单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总工会、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统战部、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大型企业】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颐养健康集团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余家山东健康集团子公司、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山东国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非金属材料研究所、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山东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等等。

 

【典型案例】

办理国内某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涉及证券市场信息)系列案件;

办理公安部督办全国最大甲卡西酮毒品类案件,该案庭审被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

办理公安部督办涉黄金领导、组织传销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亿);

办理山东“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其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0余种罪名,涉案人数达6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