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围绕交易而进行的约定,是市场主体一切对外经营活动的全部体现形式,也是其对外经营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屡有发生。
《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新增了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
合同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别表现形式,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表现依然为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然而二罪的客体暨侵害的法益则明显不同,诈骗罪的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合同诈骗罪,除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是复杂客体。
根据笔者在检察院公诉部门任职期间以及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经验: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原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端;但由于种种原则,一些合同主体往往不愿意诉诸民事程序,偏爱选择到公安机关刑事报案,通过公、检、法机关的公权力实现救济。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审查起诉后的决定对于案件走向、当事人权益将产生重要影响。
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准确拟定辩护方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数据说明
数据来源:Alpha检察文书库
检索时间:2022年11月22日
不起诉文书日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检索条件:(文书类型)不起诉书决定书;(罪名)合同诈骗罪;(年度)2021年
本次检索共获取不起诉决定书597份,去除部分罪名错误的文书,实际获取有效不起诉决定书541份。
二、数据分析
(一)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的地域分布
经检索发现,全国合同诈骗罪一审案件总数2114件2。如上左图所示,在地域分布方面,排名前12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是上海市(239件,约占比11.3%)、广东省(223件,约占比10.5%)、山东省(186件,约占比8.5%)、江苏省(130件)、浙江省(106件)、湖南省(99件)、北京市(92件)、吉林省(79件)、河南省(75件)、安徽省(74件)、河北省(63件)、辽宁省(63件),案件数合计1429件,约占全国案件总数的67.6%。
如上右图所示,2021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排前12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分别是山东省(60件,约占比11.1%)、贵州省(46件,约占比8.5%)、四川省(38件,约占比7.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9件)、北京市(29件)、江西省(25件)、湖南省(25件)、江苏省(25件)、甘肃省(23件)、云南省(22件)、湖北省(21件),合计376件,约占总数的69.5%。
综上,2021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一审案件排名前12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位于东部地区,而不起诉案件排名前12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由此说明,我国中西部地区在合同诈骗罪定罪方面更趋于保守,而东部地区由于经济活动比较活跃,合同诈骗案件发案率相对较高,同时检察机关在合同诈骗罪案件认定上则相对激进一些。
(二)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主体情况
如上左图所示,2021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一审案件总数2114件中,单位犯罪案件有36件3,约占总案件数的2%。如上左图所示,当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541件中,被不起诉人为单位的有13件,约占总案件数也是2%。由此可知,在经济活动中,单位实施的合同行为相对自然人更规范,涉嫌犯罪的比例相对非常低。
(三)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强制措施情况
如上左图所示,2021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一审案件总数2114件中,审判时有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有1291件4,约占总案件数的61%。如上左图所示,当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541件中,被不起诉人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只有67件,只占总案件数的12%左右。由此可知,对于自己批准(决定)逮捕的合同诈骗罪案件,检察机关往往以“提起公诉为原则,不起诉为例外”。作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应当将辩护工作的重心前移,从侦查阶段开始,重点放在审查逮捕程序上,积极向负责承办审查逮捕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为以后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打好基础。
当然,上右图同时也说明,即使是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的合同诈骗案件,也是有不起诉可能的,辩护律师同样不应放弃积极争取不起诉的努力。
(四)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审查程序情况
如上左图所示,2021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总数541中,有520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作出决定,约占比96%;另有21件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占比只有4%左右。
如上右图所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由,不起诉书写明不起诉事由的有11件,其中写明“主观要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事由的案件有4件,约占比19%;写明“庭审中辩方提供新证据以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事由的有7件,约占比33%,未写明不起诉事实案件有10件,约占比4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三十二条5、第二百九十六条6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后、判决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撤回起诉,事实上成为检察机关规避人民法院无罪判决的一种手段。当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7规定,“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合法事由,同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必须在撤回起诉后的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如果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机关不得再行起诉。
同时,根据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同样是无犯罪记录人员。
(五)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类型情况
如上图所示,2021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总数541中,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三种不起诉类型的案件数量分别是57件(约占比11%)、332件(约占比61%)、152件(约占比28%),酌定不起诉所占比例不高,反映出检察机关“够罪即诉”的办案理念依然较强。
(六)法定不起诉事由分布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法定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一种法定无罪的认定,此种做法等同于法院基于法律规定的无罪判定,具有同等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不起诉的事由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上图所示,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法定不起诉事由主要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认定是民事纠纷的)44件(约占比77%)、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9件(约占比1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件(约占比3.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2件(约占比3.5%)。
(七)存疑不起诉事由分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8,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因此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注意的是:1、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但不以二次为必要9。2、作出存疑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是可以再提起公诉的10。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认定证据不足的情形主要有: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笔者检索到的2021年度全国合同诈骗罪332份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给出具体事由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有166份。其中又有21份系单纯因证据本身的问题而不起诉,其余145份的存疑不起诉事由均可归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
如上图所示,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145份可归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不足有21份,约占比14.5%;认定被害人因被骗而处分财产的证据不足有3份,约占比2%;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有86份,约占比59.3%;认定主、客观两方面事实的证据均不足有25份,约占比17.2%;认定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有10份,约占比7%。由此可见,主观要件特别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动机,已成为影响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最重要因素。
(八)酌定不起诉事由分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裁量权,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酌定不起诉案件中涉案金额情况
合同诈骗罪,属于数额犯,需要达到一定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案件,且根据数额较大、巨大与特别巨大,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诈骗金额的多少,对于认定是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重要意义。
如上图所示,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酌定不起诉案件152件,涉案金额最低的只有2万元,最高的则有200万元,但主要颁布在不满50万元这个区间,其中不满10万元的案件又占了一半以上;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只有10件,占比不足7%。
2.酌定不起诉案件犯罪情节情况
合同诈骗罪案件,影响人民检察院考量是否不起诉的因素,除犯罪数额以外,是否具有某种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则至关重要。
如上图所示,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酌定不起诉案件152件中,行为人认罪认罚的有130件,约占比85.5%;行为人退赔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有103件,约占比67.8%;行为人系从犯的有39件,约占比25.7%;行为人系自首的,38.8%,另外还有2件不起诉决定书中将“六保六稳”作为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案件,争取人民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认罪认罚、退赔(谅解)两个情节至关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前提或基础,当然如果再有从犯、自首等情节则更是锦上添花。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检索条件:(案由)合同诈骗罪;(年份)2021年;(审理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判决。
[3].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检索条件:(案由)合同诈骗罪;(年份)2021年;(审理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判决,在结果中搜索“被告单位”。
[4].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检索条件:(案由)合同诈骗罪;(年份)2021年;(审理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判决,在结果中搜索“羁押于”。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九十六条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7].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0].《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下接《2021年度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数据分析(下)》
作者简介
王浩律师
联系电话:15169118001(微信同号)
王浩律师,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学士,先做高等职业学院法律专业教师,四年教书育人、桃李天下;后任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立志为民请命、捍卫公义。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尤其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
经典案例:
代表性案例
1. 某银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该罪全国首例单位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认定单位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不起诉;
2. 某市交通系统5名干部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多名律师合作办理,提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全部不起诉;与此同类的还有,董某某伪证案、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李某某行贿案(6万元)等等;
3. 韩某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侦查部门计算损失数额错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撤销案件;
4. 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原一审判十年)重审一审阶段,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情节吴某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改判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基本实报实销),以致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
5. 海南“国茂·清水湾”臧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审查逮捕期间,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对臧某某终止侦查;与此同类的还有王某某合同诈骗案、赵某某诈骗案、彭某某开设赌场案等;
6. 自诉案件,王某某因重婚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二审代理辩护,自诉人最终撤回自诉。
作者简介
张冲
联系电话:17862818502 (微信同号)
张冲,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科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取得刑法学硕士学位。曾在多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实习,同时拥有丰富的公检法实习经验。对于刑法学及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服务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对法律问题理解全面、务实,工作态度严谨细致,入职后多次发表论文。
发表论文:
1、张冲.从刑法视野下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警戒线,2022(2)。
2、张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识错误研究[J].长江丛刊,2022(4)。
3、张冲.对中世纪至 19 世纪的刑罚与规训的研究与探讨[J]. 长江丛刊,2022(5)。
4、张冲. “网络水军”的行为特征及治理对策研究[J].卷宗,2023(3)。
5、张冲. 新型网络犯罪对刑法规制的挑战[J].大众科学,2023(6)。
6、张冲. 过失犯的作为义务与刑事负责边界研究(J).中国经济评论,2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