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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初探(上)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10.17

前言

《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实行一审终审。即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会作出生效的民事裁判、调解书。如当事人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则可能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问题来了: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以及案外利害关系人又该如何获得救济?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情形存在以下四种司法救济路径:

一、审判监督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救济:提出异议、对除权判决的起诉;

四、执行异议之诉。

第一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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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法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抗诉推动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再审

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一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受理阶段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需要具备以下十四种再审事由之一,并且不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有以下十四种事由之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注:当事人在提起再审时,需要在再审文书上重点列明存在的再审事由,并围绕再审事由陈述事实和列明证据。

当事人申请再审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申请再审的案件系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2、申请时间和申请受理法院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裁判文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仅限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提起再审申请。因诉讼当事人签收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不一,建议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裁定再审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后的三个月内,应依法进行登记、审查,裁定再审或者驳回再审申请。

4、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再审申请不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中止。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法院可以不中止执行再审申请。

(二)再审审理阶段

1、审理法院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只有一种情形: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是原审法院的。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最高院、高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给其他法院审理,这里的其他法院包括原审法院。

2、审判组织

再审案件不适用独任职,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审的合议庭成员不再参与。

3、适用程序

生效裁判、调解书由一审法院作出,再审就适用一审程序。反之,二审法院作出,就适用二审程序。上级法院提审的,适用二审程序。

 

二、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抗诉推动再审

人民检察院具有检察监督的职能,若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文书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向法院提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若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一)检察院受理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申请,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申请。

检察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的,可以在检察院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应当注意的是,向法院申请过再审是检察院受理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收到生效裁判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二)检察院要在三个月之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的,应当向检察院的同级原审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提抗诉的,应当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

(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的,是否采纳建议启动再审由法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抗诉的,人民法院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通常是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利害关系人通过各种途径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确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其他生效裁判文书显示该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或者其他途径和理由显示该裁决文书确有错误。上述情形中,由当事人或者案外利害关系人提出生效裁决文书确有错误的居多。

*下接《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初探(下)》


由海霞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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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霞,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学士。目前主要从事公司商事类、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劳动争议等领域业务。入职后为青岛隆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海阳市昊海城市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

电话:13012462562

电子邮件:youhaixia@guoyaoqindao.com


指导律师:郭凡炬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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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凡炬,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青岛市优秀律师、首届青岛市十佳代理申诉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青岛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推广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山东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青岛市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合著《法说公司》、《法说章程》《民法典带给企业的100个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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