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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讨论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02.28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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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晚间,甲驾驶鲁A*****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南某路口时,适遇乙驾驶鲁B*****小型轿车载丙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丙受伤、乙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乙、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明甲驾驶的鲁A*****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后乙为修车花费1万元,车载物品损失共计1000元,丙花费医疗费用15000元,其中通过医保报销5000元。丙年龄64岁,事故发生前丙在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因受伤而无法继续工作,且丙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车主乙、丙将甲、A、B两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过程中,经丙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丙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2000元。

二、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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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本案中乙、丙的损失应当先由A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B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甲赔偿。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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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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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注意:医保报销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可以并行不悖。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相同。如果贸然进行所谓的“扣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律逻辑。因此,受害人报销医疗费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侵权人无关,并不能相互抵销。医疗保险是否报销,并不妨碍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主张,且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禁止。(参见:鲁法案例【2022】451)。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费具体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 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 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 误工时间(天)

★注意: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为限,其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在赔偿的计算上也与年龄无关,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因此,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

(三)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护理费具体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 护理期限(天)* 护理人员人数(个)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注意: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赔偿年限 * 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注意: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注意: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丧葬费具体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赔偿年限

★注意: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5年计算。

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5年

★注意:受害人因伤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并非只要因受害人伤残就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财产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注意:司法解释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综上所述,本案中丙可主张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15000元和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如前所述,丙因此次事故伤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乙可主张修车费1万元,车载物品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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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任丽霞律师

联系电话:17864306826

任丽霞律师,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

主要业务领域: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领域业务,先后服务于多家顾问单位,擅长处理公司日常诉讼,起草、审查公司合同方面法律文件,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和诉讼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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