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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与代位权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02.28

摘要

执行中,经常会面临被执行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这时候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到期债权,可以一定程度减轻执行的难度,那么怎么合法有效的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与代位权又有哪些异同?本文进行简要探讨。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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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到第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存在到期债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到期债权进行冻结,人民法院在冻结到期债权的同时,应向次级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通知次级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效,不产生阻却执行的效果。次级债务人未按通知向债权人直接履行债务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次级债务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根据不同情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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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到期债务未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次级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未就履行该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次级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次级债务人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注意,此时次级债务人并非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第二种情况:次级债务人虽然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提出了异议,但该到期债务业经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则人民法院按规定应驳回次级债务人的异议,裁定次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

第三种情况:到期债务未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次级债务人对履行通知书提出异议,此时人民法院不得对次级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次级债务人的异议产生了立即阻却执行的效果。

或者次级债务人未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提出异议,但是在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提出了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第二条的规定,此时次级债务人未丧失异议权,可按正常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次级债务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异议成立则终止执行程序,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异议继续执行。该异议不产生立即阻却执行的效果。

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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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级债务人履行。”

根据上述通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未到期债权,等待债权到期后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次级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次级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可以继续执行次级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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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次级债务人并非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债权人不享有执行次级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权益。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次级债务人若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将次级债务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债权人可以根据前述规定申请执行次级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五、次级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期间提出异议后债权人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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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级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后,会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此时债务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进行救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当次级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待取得生效法院判决后,直接对次级债务人进行执行,要求次级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六、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与代位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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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与代位权这两者最终要实现的目的,都是以次级债务人的财产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两种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均有规定,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一步,属于程序性的规定;代位权则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当发现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后,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法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该到期债权的范围,不能直接对次级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次级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债权人如果径行提起代位权诉讼,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查封次级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防止次级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且代位权客体规定为“债务人的权利”,较债权人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中的客体“到期债权”范围更大,对债权人维护自身的权益更为有利。

代位权可作为债权人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的衔接,也可由债权人提起诉讼直接主张,由此可见,代位权诉讼有很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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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武祥亭律师

联系电话:15066681720

武祥亭,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东师范大学,光电信工程专业,工科学士,曾就职于某环境工程公司服务多家国内大中型热电厂。

武祥亭律师在加入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后就进入了不良资产中心,一直专注于金融与执行案件,参与了山东历金资本公司收购济南农商行10亿元不良资产包尽职调查工作、山东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工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等重大不良资产处置项目,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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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由在金融与执行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优良业绩的律师组成,均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团队专注于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法律服务,集银行不良资产包购买、处置法律服务、资产变现于一体,致力于为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资产负债率,为资产管理公司取得超额业绩报酬,为债权人及时高效实现债权,充分实现不良资产的完美转型,提高资产利用率,优化资产配置,凭借团队的专业素养和踏实作风赢得客户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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