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 Us Contact Us OA
EN
CN EN
曜言法语第16期|九民纪要学习系列之三:如何主张债务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4.03

微信图片_20200403151758.jpg

 

2014年3月1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较为宽松的「认缴制」,这一改动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在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即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令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从而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的补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一经出台便在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一锤定音,否定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九民纪要》第6条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微信图片_20200403151955.jpg

 

第一种例外情形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情形,但不申请破产的。

 


实践中,债权人可以法院执行机构出具的终本裁定证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关于公司「已具备破产情形」,结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需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人公司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证据来证明债务人公司具备破产情形。
 

第二种例外情形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存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此外,债权人还需要证明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如果该债务本身即存在巨大争议,原则上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债务形成时间为准。
 





过去的是时间,迎来的是希望。

在新的一年里,

为真诚感谢您对国曜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的支持和厚爱,

我们全新推出「曜言法语」栏目,

继续为您服务。


「曜言法语」是国曜公司业务部打造的一档主要以公司设立与治理、并购与重组、股权投资、涉税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等公司业务为主的专业性法律栏目。通过对公司法、税法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的研究,以短小精悍的文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助力公司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中国经济繁荣和法治事业略尽绵薄之力。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

新的一年,期待与您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