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 Us Contact Us OA
EN
CN EN
国曜动态|政府法律事务部举行第二期模拟法庭:聚焦行政听证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6.04

微信图片_20200605090248.png

     2020年5月30日,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举行模拟行政听证活动,张亮律师担任听证主持人,邱帅、李珊珊律师担任听证员,王芙君律师、赵兴然实习律师作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李博、宫皓明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次听证程序。


     双方紧紧围绕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数据失实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cc5b87fa33c29280efa70b983bd0632.png

     模拟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对本次模拟听证进行了点评,他们认为本次模拟听证安排较为恰当,听证节奏把控较好,举证质证比较充分,同时也指出实践中行政听证举证质证不被主持人允许等问题。


     通过举办本次模拟行政听证活动,全所律师熟悉行政听证流程,理清行政听证案件代理思路,掌握听证案件律师享有的权利。



听证程序相关法条链接

NO.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微信图片_20200605090445.png

NO.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NO.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END-


政府业务部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是由国曜所多名合伙人、资深专职律师共同组成的专注政府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是国曜所重要的业务部门之一。


     政府法律事务部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治安、环保、房屋拆迁、工伤等三十多个行政领域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类型,通过科学管理、专业分工、团队协作,政府法律事务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