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 Us Contact Us OA
EN
CN EN
法曜琴声 | 境内投资人收购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权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07.26

引言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境内投资人收购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向境外汇出资金,是否就可以自由汇出?原则上无法律障碍,但还应符合反垄断、外商投资、外汇管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境内投资人收购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企业的股权,在完成股权转让款资金汇出前,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以下手续:

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

wps27.png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按照规定,符合经营者集中情形并且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二、完成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

wps28.png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备案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等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三、办理工商登记、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wps29.png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根据《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因此,境内投资人收购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应通过标的企业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报送投资信息。

四、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wps30.png

境内投资人收购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支付股权转让款前,还应先行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综发[2020]89号),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五、境内投资人完成股权转让款资金汇出

wps31.png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综发[2020]89号),境内投资人收购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股权变更涉及资金跨境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后,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相应主体办理账户开立和资金的收付款手续。

银行应根据业务登记凭证、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为申请人办理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wps32.png

作者简介

姚平律师

联系电话:18906410557

姚平,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并购重组、困境资产盘活及重整投资、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投融资、证券与资本法律事务、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争议解决。

姚平律师自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并精通于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投融资等领域,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公司并购、债务重组、困境企业拯救、重整投资及实质性重组、公司挂牌与再融资、债券发行、风险投资、公司并购、私募基金投资等领域。

wps33.png

作者简介

张艳勤律师

联系电话:18253184907

张艳勤,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诉讼以及金融等非诉业务。自执业以来曾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熟练掌握涉及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秉承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案件分析条理有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办案原则,维护了企业及个人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版权声明:本栏目文章由国曜琴岛律师及专业团队提供,版权归原者所有,文章仅用于分享专业知识,传递行业信息,促进业界互通交流,如有不当之处,请后台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