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 Us Contact Us OA
EN
CN EN
法曜琴声 | 防暑降温费在事业单位中的执行规则(以山东省为例)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05.24

前言

连日来不断攀升的气温,让夏天的味道越来越浓,每到这个时候,防暑降温费会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于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室内作业人员是否应当发放防暑降温费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仅就山东省相关法院裁判观点结合山东省防暑降温费发放的相关规定予以总结梳理: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人员范围

根据山东省政府令第239号《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1、高温天气期间户外露天作业人员,应予发放。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天气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2、高温天气期间室内作业人员,有的法院支持应予发放,有的则不支持发放,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山东省内法院在裁判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法院裁判观点① 事业单位对室内工作的劳动人员不需支付防暑降温费

原告吕某于20118月至20201月期间在某医院从事收银工作,双方于2020120日解除劳动关系。2020616日,吕某作为申请人,以某医院为被申请人,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包括支付2012年至2019年期间的高温津贴6160元。2020817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吕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该医院并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吕某亦不属于户外露天作业人员,故对于吕某要求支付防暑降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② 事业单位对室内工作人员需支付防暑降温费

原告李某于20113月份始在某医院处从事护士工作。20174月,其休完产假后未再回单位上班。2017522日,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医院支付被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172元,支付防暑降温费2400元。某医院认为裁决支付防暑降温费2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提起诉讼。某医院认为,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只有在安排劳动者进行户外作业时才发放高温补贴。而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护士,一直从事室内工作且室内安装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备。李某的工作不在发放高温补贴的范围之内,故医院不应支付防暑降温费。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医院支付李某防暑降温费24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③ 采取空调、风扇降温措施的食堂不需支付防暑降温费

原告黄某于被告某幼儿园食堂处工作,庭审时提交食堂工作视频光盘,证明其在食堂工作期间,在厨师岗位,开着电风扇、抽油烟机、空调操作间室内温度40度以上,炎热夏季在大锅灶前工作40多度的高温汗流浃背,应该享受高温补贴。

法院认为,黄某仅提供照片用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室外工作,但照片上无拍摄日期,对于工作的持续时间也无法证明,继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况且黄某自认食堂内已采取了空调、风扇等降温措施,故对黄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高温作业人员,应予发放。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方式及时间

wps1.png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当日温度是否达到35℃并不是否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月计发。2021年发布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防暑降温费按月计发,未将当日温度作为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条件。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包括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法律责任

wps2.png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2011728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61日起实施。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防暑降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2629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律师建议

实践中,与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人员极少数的会因防暑降温费的单个相关问题,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从单位用人角度应当考虑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户外作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放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虽数额不高,从裁判观点角度来看,该项目亦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义务,应当进行发放。从防范用工风险的角度出发,对于处在实行按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地区的用人单位,即便规定月份没有出现高温日的,也建议按照当地规定全额发放防暑降温费。

1.发放标准合规。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制定并施行不同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的地方规定执行,并及时关注地方标准的更新变化。山东省执行本省相关规定。

2. 发放范围合规。遇到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开展集体协商、以规章制度进行明确等方式,确定相关岗位的范围以及合理的发放办法。

3. 发放对象合规。建议单位依据工作岗位情况决定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而不是按照身份发放,做到同工同酬,避免差别对待。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相关协议时,也可以对防暑降温费的支付主体进行明确约定。

4. 发放记录合规。建议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对其支付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可将防暑降温费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在工资条中列明,包括项目名称及具体数目。

5. 发放数额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单位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