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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浅析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是否可以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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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月份,甲乙双方合作成立一家A公司并同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20215月双方因出现合作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仲裁并经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解除甲乙双方签署的合作经营合同;二、该A公司依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后40%的剩余财产归乙方所有。乙方基于该仲裁裁决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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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公司法》规定,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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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方能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现A公司刚成立不久同时处于盈利状态对于上述五种情况第(一)、(二)、(三)、(四)项不符合公司现状也不符合公司的解散事由,剩下唯一第(五)种情形亦无法适用申请强制清算的依据,理由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现A公司并未出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退一步讲,即使A公司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乙方也只能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而不是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

其次,甲乙双方合同的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而公司的解散,是公司主体资格的丧失,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公司必然解散,更不能直接引发公司的强制清算。

二、乙方向法院直接申请A公司强制清算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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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以上通过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解读可知只有待A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公司进入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后仲裁裁决才具有可实际执行的先决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中无任何关于仲裁机构对合同解除作出公司解散、清算依据的规定,合同解除可以是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事实上的原因,但并不构成公司解散的法律上的原因。

人民法院对强制清算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另外两种情形,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第二种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的破产清算。

综上所述,公司清算是以公司解散为前提的,而A公司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无论根据公司解散的实质条件,还是程序要求,均不能认定A公司已经解散。因此,在甲乙合作合同解除后,乙方还是应当先明确A公司是否出现解散事由进而根据《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取得解散依据后,A公司才能进入清算程序,目前公司尚未解散的情况下,乙方直接申请A公司强制清算实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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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文康律师

企业拯救与破产团队

联系电话:15098998566(微信同号)

陈文康,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纠纷、地产项目破产重整、大中型企业破产清算。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参与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在房地产业务领域以及地产项目破产重组、重整及大中型企业破产清算中积累大量的实务经验。

企业拯救与破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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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部,专注于为困境企业提供拯救与破产一站式法律服务,对债务危困企业,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行政清理、强制清算、重组上市、并购融资、政策性破产、僵尸企业出清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平台、网络拍卖公司等建立了高效的业务对接渠道,已入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部以为客户取得利益最大优化成果为目标,团队主要以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资产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复合型人才组成的优秀团队,现有人员40余人。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主要合伙人和律师成员系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起成员,同时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执法检查组调研工作,在企业拯救、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并成功帮助省内诸多企业摆脱债务困境获得新生。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接受债权人、债务人、重组方、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委托,作为法律顾问策划、参与公司债务重组、预重整及重整;

接受政府委托,担任政府僵尸企业出清法律顾问、提供僵尸企业出清方案设计、尽职调查、资产处置服务;接受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委托,为其提供不良资产系统整理和处置;

接受管理人委托作为管理人选聘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接受监管部门的委托参加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代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法定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参与公司破产程序;其他与企业拯救、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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