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闫飞在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杂志撰文,以《浅析不动产担保物权中的法律风险》为题,与业界分享了不动产担保物权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在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及建议。亚洲法律杂志(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以下为文章全文:
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问题,关乎国有资产的安全、关乎金融体系的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信贷资金的过程中,为了防范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有力的担保方式,以在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抵押资产进行拍卖、变卖来偿还到期债务。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中也对担保纠纷案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与明确,本文结合《九民会议纪要》相关内容以及在法律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简要概述,更大限度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风险提供思路。 律师名片 1 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如何主张权利?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要,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并未设立,但未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金融机构有利的一点是《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但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更好的控制风险,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及权利瑕疵情况,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免在延期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突发其他意外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登记。 2 借新还旧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如何? 借贷双方协议进行借新还旧,应当认为原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此时,银行基于新贷款合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当视为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应当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一并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特别注意时间衔接问题,最好做到注销与新设同步,以免在此过程中出现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的情况。 3 金融机构是否应对房屋设立抵押时进行审慎调查? 银行金融机构在对房屋抵押前,除了审查相关权利外观,要求抵押人出具相关证明外,还应去现场查看房屋的使用情况,向物业了解水电费的实际缴纳人情况,综合判断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做好现场调查过程的记录工作,以便在日后的诉讼中,充分主张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