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庚子鼠年来临之际,本是阖家团圆,举国同庆的欢乐时刻,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这份祥和宁静。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面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同抗击疫情,为渡过这次难关都默默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总有个别人员轻信、误信、转发或发布不经核实的信息,更有害群之马故意制造传播谣言,引起社会恐慌。
大灾无情,疫情面前不容玩笑,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更是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也依法查处多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行政拘留等措施。在此,曜仔提醒各位小伙伴,转发信息一定要谨慎核实,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位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可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哦!
一、案例提示
1. 网传重庆市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系谣言,炮制者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2020年1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重庆」发布通告:网传「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称「禁止各类整酒,禁止串门,所有景点景区一律关闭,市属所有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一律暂时停运……」系谣言。炮制者秦某(男,34岁,丰都县人)已被警方查获。据秦某交代,其为博人眼球,恶搞炮制谣言在网上散布。(来源:新浪微博@平安重庆)
2. 一女子编造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人数的不实言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来源:新浪微博@平安天津)
3.长沙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星沙微警”2020年1月24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不实谣言进行辟谣,并对涉嫌造谣者进行行政处罚。(来源:新浪微博@星沙微警)
二、曜仔说法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编造、转发不实信息、谣言,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者甚至会触及《刑法》,在此,曜仔将涉及的重点法条列出,供小伙伴们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三、结语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曜仔提醒各位小伙伴:
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或转发微博、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现造谣信息及时举报,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End
李珊珊律师,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部负责人,国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华宇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济南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济南市历下区审计局、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常年法律顾问。
为上市公司万科集团常年专家库律师,主要操作其下属济南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项目公司、青岛天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公司股权收购、并购、重组、房地产项目收购、并购等专项法律事务。银行不良金融资产纠纷处置的法律服务,为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不良资产债权包收购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法律顾问及项目谈判等法律事务服务。
2014年4月代表济南市律师去北京处理马航失联国际性事件,为留京的济南家属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解答索赔等相关法律问题。
主要业务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房地产项目收购、并购;民商事诉讼、仲裁等。
联系电话:18660816233
联系邮箱:42297453@qq.com
国曜政府法律服务部是由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多名资深专职律师共同组成的专注政府法律服务的一支专业团队,是国曜所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
团队律师大多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库成员,拥有丰富的日常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息公开、信访事项、土地征收拆迁、听证等政府法律事务经验。目前团队服务的主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海事局、山东省军区、济南市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济南市历下区审计局、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济南市历下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国曜政府法律服务部致力于为政府机关单位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秉承匠人精神,深耕专业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