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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论坛|公司纠纷案件若干常见问题——司法裁判规则学习与探讨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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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国曜所公司法律事务部2019年度“每周一讲”第十期在多媒体会议室开讲,本期讲座由我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郭洪军律师主讲,郭律师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终止三个方面,就公司纠纷常见问题结合司法裁判观点和案例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和探讨。




一、公司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1.



非破产情形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

国曜观点:非破产情形下,债权人诉请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公司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丧失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申请其先进入破产程序再按规定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2.


第三人代垫出资并协助抽逃出资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国曜观点:第三人与股东事先约定代垫出资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如何把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规则?

国曜观点:①在涉及债权人与股东、债权人与公司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应体现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的要求,即以工商登记材料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②在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等内部法律关系时,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以是否签署公司章程、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实际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


4.


隐名出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能否支持?

国曜观点:①债权人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只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②债权人知道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参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选择名义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③债权人知道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5.


 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对名义股东股权申请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股权强制执行的,能否予以支持?

国曜观点:在名义股东因非股权交易成为被执行人时,实际出资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权利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支持。


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1.


 如何认定公司章程中禁止或者严格限制股权(股份)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

国曜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禁止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能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

2.


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国曜观点: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具有独立性,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与否不影响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影响该协议能否实际履行。


3.


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自行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如何认定?

国曜观点: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自行签署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行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定的形成程序要求,应当认定决议不成立。


4.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

国曜观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但要求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查阅目的,并且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5.


如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国曜观点:①目标公司直接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因协议内容会降低公司责任能力,违背资本维持原则,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②公司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果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三、公司终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如何认定?“其他途径”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国曜观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管理困难,即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处于僵持状态,有关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其他途径”主要是指非诉方式,如自行协商、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


2.


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主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国曜观点: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进行举证较为困难,可以先由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再由公司股东举证进行抗辩,如果公司股东无法举证公司在事实上可以进行清算,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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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郭律师强调,公司部“每周一讲”作为国曜所品牌活动,逐具影响力,要始终把加强青年律师的培训和业务提升作为主要目的,打造更加专业紧密的公司业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方位、高层次的服务!





国曜公司业务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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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公司业务部是国曜律师事务所成立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团队,团队骨干为从事律师职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和合伙人,团队成员大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等知名学府。国曜公司业务部在公司设立与治理、股权激励、公司并购与重组、股权投资与基金、涉税法律事务处理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等专业领域拥有丰富的争议解决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专业、专心、专注,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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