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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公益|母亲去世二十年后,名下房产面临拆迁怎么分?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19.03.29


汉字的“家”上半部分与房子有关,换句话说,没有房子就无以为家。然而,如今房子已经成为一些家庭纠纷的导火索,有的家庭因为房子走向了破裂,甚至夫妻反目,兄弟阋墙。当房子遇到了亲情,是亲情重要还是房子重要?现实利益与亲人感情孰重孰轻?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考题恐怕难倒很多人。



市民咨询


咨询人陈女士的母亲去世20多年,5个子女对登记在母亲名下的一套房产并未变更产权登记。目前,该房产面临拆迁,5个子女都认可以货币的形式补偿,但对于各自所应当分得的份额存在争议,因其中一个子女实际占有房产的大部分多年,且照顾赡养母亲较多,故其认为自己应当多分,其他子女要求分割的主张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时效期,故应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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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律师答疑


因为这位母亲生前并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子女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五个子女都没有放弃继承,因此应当平均分配。关于超过二十年时效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第25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再根据《物权法》第29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未分割的房产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五个子女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留下的房产也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产现在仍登记在母亲名下,因此,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继承权纠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然对于此类问题,各地法院的时效适用问题差异很大,还是建议各继承人能够尽早处理继承事宜。


市民咨询


男方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是夫妻二人婚前,男方出首付购买,办理了20年贷款,婚后共同还贷10年,剩余贷款未还清。另一套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两套房产。


国曜律师答疑


对于男方婚前出首付购买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认定为男方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对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由男方给女方相应的补偿。对于第二套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一个有责任、勇于社会担当的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国曜律师事务所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长期面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用公益的力量传承社会的正能量,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本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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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兴强律师,男,汉族,2012年毕业于延边大学。自2013年从事法律事务至今,现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电话:18764122679

邮箱:1876412267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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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在法院、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专业知识娴熟,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我国公权力机关的运作方式、工作模式、办事程序、办事技巧,能够熟练地处理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具有极强的团队精神。

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再审、刑事案件、公司股权变更、参与多个公司的内部治理。


主要执业领域:行政诉讼、建筑工程房地产、争议解决

电话:18660819993 

邮箱:liuwe599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