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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有效辩护案例之合同诈骗罪的变更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08.01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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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甲预卖掉前妻名下位于A小区房屋,因房屋未满两年不能过户且有一押和二押,联系了许多买家均未果。因甲的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就找人刻了房产局的章盖在假房产证明(去掉了二押信息)上。

后来中介业务员告知甲有人看好A小区房屋要求看房,在将A小区房屋相关手续和无二押的房产证明出示给对方后,甲与乙、其丈夫丙谈好以850000元的价格成交,乙和丙先支付430000元购房款(该款被甲用于做生意和偿还外债),甲将A小区房屋腾出,约定两年后过户时支付剩余房款,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付款交付钥匙。

在卖房结束后的两个月,因甲饭店倒闭、工地也不及时结算工程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A小区房屋的一押二押贷款。甲让前妻抓紧联系乙,告知A小区房屋有一押二押,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欲协商让其拿出尾款偿还剩余贷款。乙不同意该方案,甲便告知乙、丙抓紧起诉其二人,要求将A小区房屋强制过户给乙、丙。该案以法院调解结案:房屋买卖协议作废,甲前妻需返还购房款。因资金链断裂甲无法返还购房款,要求乙、丙在还款日到期后申请强制执行并拍卖房屋,将拍卖所得房款用于偿还乙、丙。因当时许多贷款公司一直恶意催收,甲无奈只能更换手机卡。

丙和乙在联系不上甲后,到派出所报案称其与甲签订买房合同后准备过户时其二人失去联系。

A市检察院以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法院。后在我所杨淼钧、迟惠泽律师的努力下,最终甲不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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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及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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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欺骗案件处理中最大的困扰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混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其与民事欺诈准确区分。一般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予以界分:

首先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会以积极地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只是在合同的一些要素,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欺骗,但依然有履行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犯罪。本案中,甲确实存在部分欺诈行为即伪造了涉案房屋无二押的证明,但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出售、交付并不存在欺诈乃至欺骗。甲的整体行为只是在房产具备一个抵押还是两个抵押时对抵押次数这个要素进行隐瞒,无论一次抵押还是两次抵押,都不影响房屋的买卖,假设一次抵押欠款60万,和一次抵押加两次抵押一共欠款60万,仅仅次数变化,但是总金额不变,并不影响抵押的成立,也不影响想要完成过户,必须房主清偿全部欠款。

其次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本案中,其实丙两人已经获得了对价物即涉案房屋并实际出租、使用、产生了收益,实现了对价交换的目的。即便在后续民事调解中,丙两人要求解除合同,把房屋对价转化为金钱对价,也通过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落地实现。

三是欺骗结果,也可以从主观上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要看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本案中甲对房屋的处分权合法存在,经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买卖。

2)要审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归还能力。结合本案中甲供述及提交证据,在房屋对外出售时,其具备还款能力,至少存在主观上认为工程款到账后收益的期待。

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甲确实存在部分欺诈行为即伪造了涉案房屋无二押的证明,但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出售、交付并不存在欺诈乃至欺骗。

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有无积极准备做相应工作。本案中甲从快告知了丙夫妇起诉保全房屋并积极参与诉讼推动案件的完结。

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是因为意外事件、行为人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能履约,还是根本不想去履约。本案中甲系因工程款积压,合法收益未及时到账导致不能及时履约。

6)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如有无肆意挥霍、有无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甲收到购房款后并无肆意挥霍,该款被甲用于做生意和偿还外债。

7)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如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有无在获取资金后逃跑行为。本案中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甲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五天内腾房并将房屋和三把钥匙交付乙、丙,至今仍占有A小区房屋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即便甲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房款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能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权利便无需上升到刑事高度。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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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是不同形态、不同领域的两种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点仍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除了对直接证据的考量外,也要依靠很多客观现象,秉承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审慎运用刑事推定方法,以认定其主观想法,以区分罪与非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做到不枉不纵,既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公平秩序善良风俗,又不以牺牲人权作为代价。

杨淼钧律师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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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淼钧,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团总支书记、合伙人律师,拥有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曾作为青年律师代表出席“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杨淼钧律师致力于刑事辩护业务,秉持“锻造刑事精品案件,竭力维护客户尊严”的办案理念,承办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多起案件辩护意见被采纳,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从轻处罚、发回重审等诸多有效辩护案例。

杨淼钧律师执业以来为青岛市信访局、青岛市教育局、浙江湖州南太湖新区工会等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同时关注公益法律事务及民事综合类业务,先后代理青岛某小区50余名业主10年房屋确权案、千万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军专利权纠纷等多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案件。

杨淼钧律师目前担任青岛市12355法律服务站公益律师,青岛市图书馆《说法》栏目公益讲师,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热线青岛》《新说法》、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青岛全接触》《都市在线》栏目嘉宾律师,青岛市惠企法律服务团成员,曾获2019年度“青岛市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

联系方式:15705420675

邮箱:yangmiaojun@guoyaoqindao.com

迟惠泽律师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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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惠泽,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合同纠纷,先后办理过故意伤害、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辩护工作,其中包括多起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罪轻等成功案例。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为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好评。成功代理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

联系方式:132100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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