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经济下行、破产企业增多的背景下,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作为基本制度,在公平清偿债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往往需要花费较大的司法成本和时间成本。如何完善我国的企业拯救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成为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预重整程序应时而生,预重整程序作为一种导向正式司法破产重整程序前的庭外重组谈判制度,具有程序价值、社会价值和应用价值。
关键词:预重整;制度价值
一、预重整程序的范畴界定和制度定性
预重整程序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预重整程序的定义也有不同的观点。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中,预重整的定义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在英美法中预重整程序的表述为“是在庭外重组模式基础上附加一定的强制性规制手段的重整模式1”;我国王欣新教授提出对预重整程序的定义为“预重整是在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的基础上融合创新产生的一种具有企业挽救辅助性功能的法律制度2”。
目前在我国预重整还并非一项法定的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关于预重整的相关规定。在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了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有关要求。在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继续要求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由上述文件可知,虽然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文件中尚没有使用预重整的概念,但其内容所指就是预重整的相关要求。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由此为预重整程序的立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具体的要求。
预重整程序结合了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的制度优势,其设置目的是要通过两种制度进行先后的有机衔接、补强组合,发挥各自优势、规避劣势,市场化、法治化的解决债务与经营困境企业的挽救再生3。其中,庭外重组阶段是债务人可在专业管理人的指导下,在进入法院司法重整程序前,先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等共同拟定重组协议,等到了法院司法重整阶段,将各方当事人在庭外已经协商达成的预重整方案交由法院审查,待法院批准该方案后,该方案便具有了司法强制执行力,重整程序即可宣告成功结束。
二、预重整程序的域外经验
预重整程序起源于美国,《美国破产法》第1121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在申请破产时提出重整计划或者在自愿申请破产或非自愿申请破产的任何时间内提出重整计划。该规定为债务人预重整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美国的预重整程序具有三种方式。一是企业在正式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之前与全部受影响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达成共识并起草重整计划,该种方式被称为“预先打包重整”;二是就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与大多数债权人达成意思一致,该种方式被称之为“部分预先重整”;三是与重要债权人达成支持重整的协议,该种方式被称之为“预先协商重整”。2005年,美国联邦破产法对预重整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限制庭内重整中提出重整计划的期限和取消了债权人会议的规定,进一步缩短了预重整程序的时间,使得困境企业更多采用预重整程序进行脱困。
英国的预重整程序分为两种,根据1986年破产法第1条的规定,无论公司是否处于破产境地,公司董事均可以任命专业的破产执业人,由董事向公司及债权人提出达成清偿公司债务的和解协议或者公司相关事务安排的建议。在这种方式中,法院的地位非常消极,对预重整程序的推动作用很小。还有一种是在公司陷入破产境地时,通过向法院申请进入管理程序或者在庭外任命管理人并将任命通知提交法院的方式来启动管理程序。
近年来英国实践中,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在进入管理程序前先达成一个出售自身营业或全部资产的协议,这些要在破产执业者的参与下完成并且要债权人同意。这种协议在进入管理程序前协议不签署落款日期,等待进入管理程序后签署日期,经过法院批准后立即生效。公司在法庭内重整的时间大为缩短。4
综上可知,英美预重整程序的共同点是企业出现债务清偿障碍时可以自行进行债务清理,通过与同类债权达成合意的方式先形成重整计划,若在庭外重组阶段重整计划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进入庭内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将受到法律的保障,极大缩短了庭内重整程序的时间。
三、预重整程序的制度价值
(一)预重整程序的法律价值
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维持价值的企业进行资产整合、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企业涅槃重生,恢复持续营业能力。预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与破产重整制度相同,都是为了拯救具有存续、营运价值的企业,但是预重整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价值。
1.在专业管理人的组织下,债务人、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害关系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清偿、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合意,更多地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人民法院在预重整程序的作用只是监督和引导预重整程序的执行,而不进行司法干预,同时将庭外重组阶段达成的协议延续到庭内重整阶段,在提高重整效率的同时极大地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节约了司法成本。
2.预重整程序放置在债务人企业被申请重整之前,使得各方利益关系人能够对重整计划进行更为详细的磋商,能够在平和、冷静的心态下寻求解决债务人企业危机的最好方式,达成的重整计划更能维护各方利益。由于困境企业在正式启动重整程序之前就与债权人与投资人等各方进行了深入探讨,各方对债务人企业的具体情况有了深入了解,在制定重整计划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意见进行妥协,避免过多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况出现。同时由于重整计划在制定时没有司法强制力的参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程度更高,最后所制定出的重整计划就会有更高的认可度,后期执行起来阻力就更小,重整计划应是“谈判——妥协——再谈判——再妥协”的良性互动交流下达成的。使得在庭内重整阶段重整计划通过的概率更高,从而提高重整成功率。 5
(二)预重整程序的社会价值
1.预重整程序便于企业尽早开展自我拯救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拯救困境企业的方式还是《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但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重整和清算的规定时,需要符合该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6。预重整程序是在企业刚刚出现债务危机或债务危机加剧前,及时对困境企业进行拯救,防止债务和经营风险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更最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往往是公司的经营者,当企业持续经营不善造成债务危机时,及时进行预重整在保证企业继续经营的基础上,对企业的价值进行更为合理的判断。有利于企业开展自救,保有企业的形象,减轻企业信誉的受损。
2.预重整程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政府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压力
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往往涉及社会秩序稳定和政府信访的维稳应对等问题,这些敏感问题对破产程序的推进具有较大的影响。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够合理,则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信访、维稳工作的压力陡增。在预重整程序中,各相关利益方会对企业职工安置、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及时回应债权人的诉求,披露企业相关信息,减少各方的信息差。在个别案件的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也可以提前协调股东或其他相关方对职工工资进行垫付,减轻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信访、维稳压力。
(三)预重整程序的应用价值
虽然预重整程序在法律上尚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多家企业采用预重整程序顺利脱困,涅槃重生,这极大地推进了我国预重整程序的立法进程。
1.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预重整案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简称“二重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也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阳二重”)是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14年底因为负债数额总体超过200亿元,导致二重集团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危机。2015年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这三大银行为首,联合其他主要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二重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经过二重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与二重集团股东积极沟通,在深入了解二重集团资产状况,统计债务金额后,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各方以最大的诚意快速地达成了初步的重组方案雏形,确定了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
2015年9月11日,德阳设计研究院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重集团破产重整。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德阳二重的破产重整程序。当年,两家公司的重整计划整体执行完成90%。重整后两个企业摆脱了债务缠身的困境,2016年底已开始盈利,并于2019年底完成了重新上市。
二重集团的预重整,具有中国特色,它由二重集团、德阳二重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正式破产重整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力推动确认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并依法纳入重整计划草案,得到了广大债权人的认可,救危困企业于水火。
2.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鞋业、箱包、皮革制品等业务,后因金融危机影响,出现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2017年2月,温州市政府决定对吉尔达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保持继续营业,以实现债务人资产保值增值。
2018年2月温州中院组织召开吉尔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债会上包括: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各组所代表的债权额均超过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其中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更是对重整计划草案全票表决通过。据此,温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吉尔达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
吉尔达鞋业预重整案是典型的通过预重整机制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案例,该案意义在于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便已引入预重整机制,通过预重整不仅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了有效规避,更帮助债务人资产保值增值并最终实现重整目的。
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文化)成立于2003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9200万元,主营业务为文化传媒和金属制造业务。3018年中南文化陷入债务危机,无锡中院为保障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拯救危困企业,开始采用预重整制度帮助中南文化重获新生。无锡中院指导预重整引导人,在债权申报、债权审查环节,向债权人建议预重整中的债权申报内容和债权审查结果延伸至庭内重整,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书面认可。
2020年9月10日,由无锡中院牵头召开了预重整债权人会议,2020年9月11日,召开了出资人会议,最后绝大多数债权人、出资人在分组投票表决中同意了中南文化重整预案。2020年11月24日,无锡中院正式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一案。2020年12月25日,无锡中院正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日,无锡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中南文化重整计划,终止了中南文化重整程序。在各方的努力下短短90天后,中南文化就完成了全部预重整计划的执行,2021年3月25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中南文化的预重整案是我国首个由法院在预重整中提供了重要帮助的预重整案件,并设立了“预重整引导人”在企业预重整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使得中南文化在正式受理重整之后短短31天,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近年来,随着破产企业的增多,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采用预重整的程序进行,不仅挽救了危困企业,同时使得预重整程序的应用价值得以显现。这些成功的预重整案例表明预重整程序的应用对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重整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预重整程序作为一项与破产重整相衔接的司法制度,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有限的司法干预,从而降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但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尚未明确规定预重整程序,导致在适用该程序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障碍,建议在立法中尽快完善有关预重整程序的规定,促进预重整程序的发展。
注释
1.参见尹正友、张兴祥著:《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210页。
2.参见王欣新著:《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
3.参见王欣新著:《预重整的制度建设预实务辨析》,《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4.参见杜军 全先银著:《公司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意义》,人民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9/id/2995593.shtml,最新访问日期:2023年5月15日。
5.参见王欣新著:《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在企业挽救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审判》2017年第33期。
6.《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刘娜律师
个人简介
刘娜律师,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委员会主任,现为青岛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对外交流联络委员会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破产重整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是《青岛市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山东省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编委成员之一。刘娜律师擅长困境企业挽救与债务危机处理、企业破产与重整、企业并购与债务重组、重大争端解决等法律业务,在以上法律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非诉与诉讼经验。先后为省内及青岛市内数十家政府机关、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近年来,带领团队作为破产管理人、投资人顾问、债权人顾问、债务人顾问参与主办了省内一百余起破产类案件。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包括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件,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青岛银钢烧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青岛中铁青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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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丽媛律师
个人简介
所丽媛律师,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所丽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破产重组业务领域头部律所实习经历,先后参与了青岛碧海宾馆破产清算案、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青岛市大型破产重整案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莱创信德(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青岛东盈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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