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李某与郑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李某与郑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了解除李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将登记在郑某名下的全部房屋及存款全部予以分割等内容的调解书。该调解书送达生效后,案外人郑某二(郑某之子)以法院民事调解书处分了其与郑某共同共有的财产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主体要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则是要求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原、被告。
(二)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三)实体要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笔者认为,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但有法律明确规定需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除外,诸如:一、法律规定的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二、法律明确规定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如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债权撤销权。
(四)时间要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起;二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起。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律师观点
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案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适度限制因错误裁判对案外人的影响,为案外人提供便利的权利救济途径。上述案例中,郑某之子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最终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作者简介
朱净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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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净萱,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党性教育培训班学员,执业期间连续多年被律所授予“优秀律师”“优秀党员”荣誉称号。
朱净萱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的处理中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服务于山东舜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中大型企业。
朱净萱律师擅长团队协作,与律所同事成功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最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理论功底,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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