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财富传承方案时需要我们专业律师提前识别风险,然后用遗嘱、协议、公司章程、保险、家族信托等法律工具提前化解风险,以整合之美成就适合个体的相对完善的传家、守业的财富规划方案,使家族财富得到安全、有效传承。所以我们需要对每一个法律工具都熟悉,故国曜琴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靳萍、于燕、郝洪玮、常秀清、杨堰龙共计五位律师于2023年5月17日晚二十点三十分至二十一点三十分做客法治山东,分享的是财富传承的法律工具---遗嘱有关的法律知识。
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靳萍律师分享了“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及相关案例。
她分享说:公证遗嘱在我国已经施行多年,是非常成熟的一种遗嘱形式,在民法典生效前,公证遗嘱一直具有优先效力,但是民法典生效后,关于公证遗嘱有个重大变化,就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立有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若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虽然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因为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所以公证遗嘱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以,公证遗嘱也颇受大众青睐。但是公证遗嘱无效的案例在实践中也是时有发生的,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小丽父亲有四个儿女,最疼爱小女儿小丽,小丽对父亲也最孝顺,照顾最多,所以父亲为了补偿小丽于2019年到公证处订立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将位于某处房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一半房产(房权证 号:眉县XX城XX镇XX号),留给小丽继承。父亲去世后,其他三个儿女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经复核审查,司法局及公证处的认为《公证书》并无不妥,作出了予以维持的决定。后三原告以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主张小丽持有的公证遗嘱无效。法院以案涉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进行分配为主要焦点进行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本案中,遗嘱人张某办理遗嘱公证时已83周岁,属于“年老体弱”者。但公证人员与张某谈话时并未录音或者录像,不符合该细则规定,据此认定公证遗嘱公证的程序不合法,案涉公证遗嘱的形式存在重大瑕疵,在案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公证遗嘱内容为父亲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小丽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这里的法定程序是指《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本案就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公证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的案例,所以遗嘱公证公证处一定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公证。
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燕律师分享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及案例。
她认为:因为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我们在实践中,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自书人和代书人写的字,我们看不懂,有可能是错别、简写或者是连笔字,意思需要我们猜。那这个问题怎么去解决呢?我们再来看一下打印遗嘱,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出现了打印遗嘱。《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又肯定了“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我们来看一下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呢?
一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见证人一定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规定;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下面我们来分享案例:张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两人共同育有三个孩子:张大、张二和张三。张先生和王女士在2006年7月30日协议离婚。张先生的父母先于张先生去世,张先生在2022年8月9日去世。2022年10月,王女士和张三以张大、张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长子张大辩称:王女士早已经与张先生离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这里王女士是没有继承权的)同时,张大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在2022年5月5日作出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载明:“……现将我名下所有的财产做以下分配,皆系我本人自愿。一、我所有坐落于历下区某小区的房产,产权和租金收入的 50%由长子张大继承,产权和租金收入的50%由小儿子张三继承。二、自与王女士离婚后,张二与我再无联系,枉费了我对他的抚养和教育,张二不得继承我的任何财产。三、我病重期间,张大夫妻对我悉心照料,我名下其他所有财产均由长子张大一人继承。特别声明:本人在订立本遗嘱期间神志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反对遗嘱的执行。本遗嘱一式四份,本人留存一份,交张大一份,两见证人各一份,具备同等效力。”立遗嘱人张先生和见证人刘先生、赵先生在这份遗嘱的每页下方均签名及捺手印。
法院对打印遗嘱见证人刘先生、赵先生进行调查时,两人称张先生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并且该遗嘱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王女士和张二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经张大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遗嘱中“张先生”的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遗嘱中张先生的签名及手印均为张先生所写、所留。
这个案子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张先生于2022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那我们要看一下,这份遗嘱是不是符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首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张先生的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是刘先生、赵先生,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经法院调查,遗嘱人张先生和见证人刘先生、赵先生三人在遗嘱每一页均签名摁手印了,并注明年、月、日。由此,这份遗嘱符合打印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时两位见证人也能够证明这份遗嘱是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确认案涉打印遗嘱合法有效,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洪玮律师分享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及案例。
她说:自书遗嘱是由本人自行书写,如果本人不能自行书写,那么可以考虑由他人代书的代书遗嘱。
我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规定的比较简单,只在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可见代书遗嘱的必备要件是: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作为代书人;见证人必须同时在场,见证代书遗嘱的全部内容。
民法典1140条对见证人的资格也做了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例
刘老先生曾经立过一份自书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配。2020年5月,刘先生患病,随着病情的逐渐加重,2021年刘先生想对自己以前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但由于刘先生身体非常虚弱,已经不能自行书写遗嘱,因此刘先生让他的亲属找代书人为他代书遗嘱,对自己以前自书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但是在为刘先生代书遗嘱时,只有一位代书人,另外由刘先生的一个继承人(大儿子)在场进行了陪同,该份遗嘱由刘先生和代书人签名,见证人处由刘先生在场的继承人(大儿子)签名。后来刘先生去世,持有代书遗嘱的继承人(大儿子)提供了代书遗嘱,主张按照代书遗嘱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其他继承人(包括刘先生的小儿子以及两个女儿)对刘先生的这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提出异议,最终该份遗嘱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定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常见的问题是:
见证人出庭问题?见证人找不到问题?见证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问题?见证人丧失行为能力问题?因此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法院无法确认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否全程见证了代书遗嘱的过程,进而影响该份遗嘱的效力判断问题。
因此律师提醒广大听众:
见证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最好在代书遗嘱中记载,以便于能够找到见证人。而且最好对代书遗嘱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这样不仅能够证明遗嘱人立遗嘱的主观意愿,而且能够对代书遗嘱的全部过程予以印证,以完成遗嘱有效的证明责任。
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秀清律师分享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及案例。
她分享说:《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有内容均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否则可能会是无效遗嘱,最后对遗产的处理可能就背离了立遗嘱人的初衷。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
王先生与张女士生有二子,即小刚、小华。王先生、张女士相继去世,其二人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小刚在其父母去世后支取了王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张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小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先生与张女士的上述银行存款。
小刚不同意小华的诉讼请求,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对遗产已经有了处理意见,即将遗产留给其处分,小华没有权利主张继承。
庭审中,小刚提供了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王先生与张女士的个人银行存款,由大儿子小刚负责支取和支配。该遗嘱上显示有“父、母”字样的签名,有具体的落款日期。小刚表示上述遗嘱的内容系其父母亲笔书写。小华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王先生、张女士没有亲笔签名,落款处只写父、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张女士名下存款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均已去世,对于该遗产,小刚虽提供了遗嘱,但小华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现小刚未能提供其他旁证材料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且落款处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父、母虽有特指,但不是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王先生与张女士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小刚、小华继承 ,故最终法院判决小刚给付小华上述遗产的一半。
这个案例只是自书遗嘱无效的一种情形,立遗嘱人在落款处只写父、母字样,普通大众共同的认知父母是有特指的,但不是法律要求的签名。司法实践中因普通老百姓不是很懂法,往往出现各种遗嘱无效的情况。比如姓名盖章而不是亲笔签名、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相符、未写时间、时间只写年、月而无日、内容违法(比如限制再婚)等情况。
继承纠纷中,除了以上形式不符合遗嘱要件外,还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由于继承案件中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因对照样本不全而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时,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将面临败诉风险,从利益归属和双方举证难易程度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来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公平。
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堰龙律师分享口头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他说:除了以上几位律师介绍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外,还有两种不常见的遗嘱形式,即口头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系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所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因口头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适用条件及要求比较多,很容易出现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不建议大家采用这两种形式订立遗嘱。
本次普法活动举办圆满成功,各位律师从专业角度来剖析遗嘱制度,目的是让每一位立遗嘱的当事人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从而使家人和睦、家庭和谐。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是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该业务领域的从业律师或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或为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其中多位律师同时取得心理咨询师、婚姻咨询师、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税务师等专业资格,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并能以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独特精细视角、缜密的分析能力处理案件,尤其能够理解处于婚姻家庭矛盾中当事人痛苦繁杂的心情,善于调解双方纠纷。
另外,凭借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私人银行和慈善事业基金会、公证处等相关机构建立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精心打造服务于客户一站式家事财富传承法律服务平台。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擅长通过综合运用遗嘱、协议、公司章程、信托、保险等多种财富传承工具,帮助客户实现家族财富增值、风险隔离和永续传承,深受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