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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具有告知义务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3.04.25

摘要

《民法典》的实施,相较于《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事由的规定增加了一条: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民法典》第1053条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夫妻一方婚前具有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对婚姻享有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主题词:《民法典》,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可撤销。

一、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产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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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我国《宪法》规定结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且婚姻自由也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的保障公民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2001年《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重大疾病的范围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也在缩小,且许多的疾病通过有效的医疗技术也是可以控制或者治愈的。若是一方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进入婚姻会增加家中遗传疾病的产生,也会影响优生优育的倡导,但该后果的产生是建立在生育的基础上。而当今社会婚姻生活方式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生育也不是婚姻的义务,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丁克,而这种选择使得遗传疾病通过避孕等方式完全可以避免遗传到下一代。若是因为遗传疾病对下一代的影响,规定禁止结婚,对于想要缔结婚姻的该部分人来说就丧失了《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因此,2001年《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来限制公民结婚的基本权利,显然已经不具备必要充分的理由。而《民法典》第1053条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的产生,也就代替了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缔结婚姻关系规定的进步,也更好的保障了公民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二、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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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方当事人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存在是作出能否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信任与了解的基础上,且当事人作出的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无暇的。又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双方需要长期在共同的空间中进行长期的相处,且两性关系具有高度的亲密性。夫妻双方在经济上需要相互扶持,在精神上需要相互慰藉,患病一方若是决定结婚,应当将其患病的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并不是简单的个人事务,它涉及到婚姻双方当事人,有时还涉及到家庭中一起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因此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有重大的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结婚对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应当享有知情权。而《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的告知义务对于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重大疾病,虽然可以通过科学有效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但是无疑会加重家庭的财务支出负担。一些传染性的重大疾病,即使通过有效的防御措施进行预防,也会给配偶及其家属带来一些生活上的不便。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对家庭的和谐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且婚姻建立的基础是双方互相信任,《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若是一方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将会影响另一方扶养义务的履行。一方在未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前提下,将导致未患病一方在履行扶养义务的过程中困难增多,未患病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信任也会减少,对于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也会随之加重,从而导致婚姻生活破裂的可能性增加。若是患病一方在婚前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前提下,对方仍然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可见未患病一方愿意扶养对方的诚心与决心,该情况下因为疾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几率大大缩小。因此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可能会对其作出是否同意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产生影响。如果是否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真实完整的表示,将会影响婚姻的稳定性。所以,若是一方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信息,该信息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是否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即保障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也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好的享有婚姻自由的基本权利,减轻因为重大疾病导致婚姻破裂的几率,亦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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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疾病的的范围

《民法典》第1053条虽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但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未进行明确的规定。通常重大疾病则是指在较长的时间段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和工作且需要巨大花费治疗的疾病。根据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民法典》第1053条的适用,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多数适用情形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而该法第九条与第十条进一步对第八条进行了说明,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但是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上述的传染病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第1053条的解释中陈述,上述的传染病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因此婚前夫妻一方若是患有上述遗传病、遗传性传染病及精神性疾病不管病情的严重程度如何,均属于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但是重大疾病的范围随着新型疾病的出现,也会发生变化,对于其他重大疾病的判断还应当结合个案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立法目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患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显而易见患病的时间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即患病应当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对自己患病的事实确实不知情,虽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但鉴于其并无故意隐瞒的意思,因此该行为不应属于违反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因此该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

(三)履行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

一方婚前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另一方,该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欺诈。是否撤销婚姻,取决于被隐瞒一方,因此只有被隐瞒一方本人对婚姻享有撤销权,隐瞒病情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若是婚前一方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仍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婚姻关系,则未患病一方因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婚姻享有的撤销权随之消灭,不得再以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但婚前患病一方隐瞒或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其患病的以及患病的发展程度,因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仍享有对婚姻的撤销权。

(四)司法实践中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及《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为告知义务的履行者应当承担在缔结婚姻前是否对另一方履行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对于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的举证责任,应由提起撤销婚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患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这一事实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四、结语

《民法典》第1053条的立法目的为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是婚姻自由不是一个人的自由,缔结婚姻则是双方能够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重大疾病婚前的告知义务则是能够对是否缔结婚姻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影响因素,且该义务是对未患病一方知情权的保障。患病一方履行该义务后,对方仍愿意与其缔结婚姻的,则未患病一方对婚姻撤销权消灭,患病一方也排除了因为患病导致婚姻不稳定的因素,更有利于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婚姻的本质就是相互信任,为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缔结婚姻的双方应当积极履行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为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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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晨律师

联系电话:13256101649

陈晨,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院系统参与大量婚姻家事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在离婚纠纷、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加入律师行业后,作为省内大型医疗招标代理机构的见证律师,从事大量的见证业务,具有丰富的律师见证业务经验。同时代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另外,为大型石油能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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