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票据贴现法律性质
民间票据贴现,指持票人与不具备法定贴现资质的贴现人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背景下进行票据买卖,即持票人将其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折现的方式转让给不具备法定贴现资质的贴现人,贴现人以此获取差价利润。
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民间票据贴现首先是持票人与不具备法定贴现资质的贴现人在主观上达成票据买卖的合意,其次是持票人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持票人在贴现后丧失票据权利,贴现人通过支付相应价款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成为新的持票人。从法律行为的内容来看,票据贴现实质是持票人与贴现人之间的票据买卖行为。
二、民间票据贴现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5日,出票人A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的收票人为B公司,承兑人为A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票据金额为580000元,该汇票可转让。2021年3月8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对价525000元。2021年5月12日,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后D公司于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向C公司发起追索,C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D公司进行了清偿。现案涉汇票的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法院认为:从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C公司与其前手B公司之间系合意以民间贴现方式完成了涉案汇票的贴现和转让。在我国,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C公司不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法定资质,其以贴现方式取得涉案票据的行为无效,故C公司不属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追索权,无权要求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但其可以基于其与B公司之间的无效贴现行为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贴现款。鉴于确认双方贴现行为无效后,B公司作为占有“贴现款”一方应支付对方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C公司票据贴现款525000元及利息(以5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分析:因C公司不具备法定贴现资质,案涉票据在B公司与C公司之间进行背书转让的行为在未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被认定为无效,B公司在返还C公司支付的票据价款之外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无法定贴现资质且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背景下企业之间进行票据背书转让的风险较大,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实务中,因票据具有流通性强的特点,票据贴现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流通的重要工具之一,若持票人需要通过贴现来进行融资,须通过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贴现,否则,会面临贴现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跟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民间票据贴现风险较大,无贴现资质的企业直接进行票据背书转让应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三、民间票据贴现风险提示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从事民间票据行为的民事主体,一方面会面临贴现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还可能因以长期经营民间票据贴现业务并从中获利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除此之外,民间票据贴现的双方通常是中小企业,其支付相应价款后获得票据,但是中小企业的规范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导致其只关注票据的票面金额、到期日等,会忽略对票据真伪的查验,加剧了中小企业收到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作者简介
王梓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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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获中达学位论文优秀奖。有较强的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能力,对于民商事诉讼进行深入研究,参与代理过票据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多类民商事案件。曾到法院及检察院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国企从事风控法务工作,对于企业合规管理、员工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具备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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