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9年年底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在全世界肆虐了三年多,我国一直坚持疫情防控,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截止目前防疫形势依然很严峻。现阶段我们青岛市正处于疫情期间,很多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不一。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纷纷出现。在此特殊时期,作为企业应注意防范哪些劳动用工风险、作为劳动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作者就如下几个典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对策。
一、刚入职的员工尚在试用期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可以延迟转正时间?
原则上不可以 。试用期不存在顺延的情况,应从入职之日开始连续计算。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试用期的设定期限也是有限制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前预见到了这种情况,与员工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出现被隔离或者请病假等情况,相应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这种做法是合法的。这一“扣除”的性质相当于试用期“暂停”而不是“顺延”。
因此,除非书面劳动合同中已做出约定,用人单位切不可单方面宣称生病员工“顺延”试用期和按照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否则会导致后续用工风险。
二、员工上班期间接到防疫部门电话按要求即刻进行核酸检测,员工请假前去做核酸,请假的时间是否可以扣工资?
不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所以员工配合防疫工作临时请假进行核酸检测不应被扣除工资。
另外,员工应当如实陈述,并及时向单位提交相关证明类材料。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信息。
三、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正常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是否需要正常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放开疫情防控措施的当下,人社部门对感染病毒员工无法上班应如何发放工资问题并没有新的规定,所以仍然应适用上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感染病毒隔离治疗期间公司应发放正常工资。
但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疫情期间有关工资的8个问题看这里--在家中隔离,工资怎么发中》提出的观点是按照医疗期间的规定发工资。作者支持山东高法的这一观点,在放开疫情防控措施的当下按照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给感染员工发放工资更为合理。
作者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并妥善施行病假制度,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督促职工提交病历、医嘱、病假申请等请假材料,避免以后发生用工风险。
除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之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还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对某件事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作者建议双方及时保留证据,以便固定事实,为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准备。证据形式可以是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照片、微信聊天、录音等等。
四、用人单位通知居家办公,怎么合理约束员工工作,如果实际上也没有分配任何工作给职工,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在用人单位通知员工居家办公时期,建议单位发布在家办公等灵活方式的规范与要求,规定考勤与工作交付方式。如果没有安排实际工作任务,也仍需支付工资,主要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中谈到,“关于隔离治疗、灵活用工、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针对企业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或者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所以,单位通知员工居家办公或息工情况下、以及员工自行居家隔离或者申请延期返岗的,单位仍应按要求给员工发放工资。
作者近期为某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咨询,该公司通知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每人每天扣发30元工资。这一做法就涉嫌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据此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五、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交证据证明?
可以,现阶段各区市都有核酸检测点,同时青岛市已支持自行上传抗原检测报告,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感染病毒员工提交其核酸报告结果作为请假和计发工资的证明。
六、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工伤吗?
这一问题我们现有的可依据的文件是 人社部2020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该规定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的性质及经营范围来确定自己的员工是否属于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属于,则应为员工办理工伤。
结语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凸显。有的单位对员工进行降薪、减少福利待遇,甚至恶意拖欠工资或者裁员,也有劳动者借口疫情拒绝到岗上班,不提供正常劳动。作者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量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处理劳动纠纷, 稳定劳动关系,并及时引入专业人士的法律支持。
作者将持续关注最新政策文件以及法规解释,对劳动法律问题继续进行解读。
王妮娜律师
个人简介
王妮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国家二级人力资源师。王律师对于民事综合类业务、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等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其是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成员,参与青岛市首例九旬独居老人遗产纠纷案、青岛体育竞赛合同纠纷案等,王律师曾挂职于青岛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熟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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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wangnina@guoyaoqindao.com
朱雨冰律师
个人简介
朱雨冰,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国家三级律师、AMAC基金从业人员。
朱律师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和执行等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多年来先后服务国内外多家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青岛市总工会,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在12348法律服务热线、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咨询岗、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岗定期值班,使用中文英文作为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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