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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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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对于自然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不适用,造成了占执行案件40%的主体无法通过“执转破”程序进行出清,意味着执行程序无法解决这种主体“无财产执行不能”的情况。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分工方案》,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除此以外,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需要推动个人破产立法。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意味着我国在破产领域经验丰富的地区开始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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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价值取向,应摒弃绝对的债权人本位以及绝对的惩罚本位理念,注重法律道德观念和法律文化概念的建设,对动荡市场经济中的不幸债务人施加一定的人文关怀。

煌煌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法律历史长河中,纵观《唐律疏议》、《宋刑统》至《大清会典》中不乏对于失信债务人的处罚条文,如《唐律疏议》第二十六卷杂律中规定:欠债达到一匹布的价值且违约二十日的,就要被处以笞刑二十,每过二十日再加一等,直至杖刑六十,以及债务人劳动抵债的规定;《宋刑统》中有负债者逃,保人代偿的规定;《大清律例》刑律中有对破产商民的拘禁规定。在古代,欠债不还不但要承担约定的债务责任以及人身责任,而且这种恶名将成为债务人终生难以洗刷的道德污点。债务人不但要受到人身上的刑罚,还要承担道德层面上的谴责。时至今日,这种欠债还钱”“父债子偿的观念,依然在道德和文化层面对我们有强大的影响力,这种传统观念造成一人经商,全家涉险的情况频频发生。如果经商失败,这种债权人本位的思想就会将给经商者家庭带来不可磨灭的挫败与痛苦。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就体现在使失败者为其失败行为付出一定代价的前提下,重拾信心返回市场进行投资。这种价值取向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动荡市场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谅解,意味着法律制度构建的理念不再以惩罚为本位,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以“惩罚”为起点,以“重生”为终点。地处大洋一端的美国,其个人破产制度是以“重生”为起点的,这样的制度构建是因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其调节经济的主要杠杆,其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刺激和鼓励商业冒险行为,从而达到其发展经济的终极目的。相较于美国,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动荡市场上扮演“看不见的手”的角色,一定程度上已经调节了由社会动荡引起的一系列不安定后果,如在新冠疫情影响下的上海政府发布《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整的行动方案》。在美国,个人破产制度扮演的是经济调节者的角色,是为了推动其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扮演的是辅助者的角色,是为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在“惩罚”与“重生”之间取得平衡,从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微妙的平衡。一方面,债务人的信贷成本以及债权人的投资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速经济的循环。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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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惩罚的缺失

人格惩罚来源于法国的《破产法》,是指法院在做出个人破产宣告后,在一定时间内(该存续时间可能比免责考察期更长),债务人丧失或被限制其在私法上或者公法上的权利。人格破产制度是一种预防制度,它可以使“乐观盲目”的投资人通过认识负产者的权利负担从而变得“小心谨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马虎大意”的投资行为。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以“惩罚”为起点,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引入人格破产的概念,给潜在的债务人添加退出成本,可以有效遏制其利用个人破产制度从而达到其逃废债的目的。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人格破产的缺失是值得反思的。

2.破产免责考察期设置过短

德国《破产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将免责考察期规定为六年;葡萄牙《企业破产及重整法典》将免责考察期规定为五年;我国香港地区的“破产法”将免责考察期规定为四年,而《条例》将免责考察期规定为三年,明显低于世界上个人破产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这样的免责考察期设置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值得反思的。

3.免责许可制度的缺失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是否当然免责?美国和日本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美国,其个人破产制度针对该问题设置了一个异议期,当异议期满,债务人当然免责;在日本,在免责考察期届满,法院依据管理人及债权人提供的资料依职权作出是否免责的裁定。

鉴于我国尚未建立的诚信体系,免责许可制度似乎更加适用,法院作为积极的主体与管理人紧密协作,对免责考察期的债务人表现进行详细考察和评判从而决定是否免责。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许可制度的缺失也是值得反思的。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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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感慨路难行,不如马上出发”,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仍旧有很长的路要走,该制度虽然在深圳进行了试点,但是恰逢今年要对《企业破产法》进行重修,所以说可能近期可能不会出台《个人破产法》,而是综合《企业破产法》与《条例》实施后的经验,从而出台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弥补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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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宁律师

企业拯救与破产团队联系电话:18506404003

王宁,执业律师,金融学博士。

擅长金融保险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财税法律服务、破产重整及清算、公司法律风险的全面预防及控制、家族企业治理等。

具有扎实的金融学、法学基础理论,擅长结合中西方法学理论,解决实务中的法学难题。擅长法律文书的写作,具有发散性思维,擅长使用比较法和判例法来解决问题,工作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善于换位思考。善于运用统计学知识归类案件,总结案件,寻找案件之间的共同点,便更好地维护护当事人的利益。参与高唐某集团公司等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积累大量的实务经验。

企业拯救与破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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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部,专注于为困境企业提供拯救与破产一站式法律服务,对债务危困企业,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行政清理、强制清算、重组上市、并购融资、政策性破产、僵尸企业出清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平台、网络拍卖公司等建立了高效的业务对接渠道,已入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部以为客户取得利益最大优化成果为目标,团队主要以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资产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复合型人才组成的优秀团队,现有人员40余人。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主要合伙人和律师成员系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起成员,同时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执法检查组调研工作,在企业拯救、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并成功帮助省内诸多企业摆脱债务困境获得新生。

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接受债权人、债务人、重组方、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委托,作为法律顾问策划、参与公司债务重组、预重整及重整;

接受政府委托,担任政府僵尸企业出清法律顾问、提供僵尸企业出清方案设计、尽职调查、资产处置服务;接受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委托,为其提供不良资产系统整理和处置;

接受管理人委托作为管理人选聘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接受监管部门的委托参加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代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法定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参与公司破产程序;其他与企业拯救、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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