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的认定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破产企业如何妥善安置职工,一直是全社会关注关心的问题,处理不恰当极易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对职工的保护,鼓励在破产程序中通过社会资源优先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利,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破产程序平稳推进的目的。
实践中,多数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致使职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往往会协调相关部门现行垫付资金为企业职工发放工资,以解燃眉之急,待破产财产分配时再对垫付人予以优先清偿。《企业破产法》规定了职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破产实务中有关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的债权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并在第一顺位予以清偿,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探讨。
一、实践案例
案例一:(2018)冀0128民初951号 河北柏奇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原告河北柏奇主张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石家庄柏奇11名职工的社保关系托管在原告名下,该11名职工的工资由被告直接发放,社保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后由原告为被告代缴。截至2017年7月,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该部分费用而由原告垫付的职工社保费用合计19090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上述由原告垫付的社保费用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意见》第5条的规定是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破产案件,并且有当地政府协调维稳情况下发生。其次垫付款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权。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垫付款虽然是用于了被告11名职工的社保费用,但并非是为了维稳等情形,是属于关联企业拆借行为;而且垫付款的发生时间从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不间断的执行,并非发生在企业破产程序期间。因此原告为被告垫付社保款的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案例二:(2022)鲁17民终1118号 巨野县胜邦置业有限公司、巨野煤田中心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200万元款项由巨野煤田中心医院向胜邦公司出具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借条中并无涉及垫付职工工资等内容。依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胜邦公司与巨野煤田中心医院就“垫付款项用以支付职工工资”达成明确合意,故本案款项属于巨野煤田中心医院与胜邦公司之间的借款。巨野煤田中心医院收到案涉借款后,借款的用途不影响案涉200万元的借款性质。胜邦公司所述系为巨野煤田中心医院垫付职工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以及利息数额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相关规定
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7条之规定,“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00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综上可知,现阶段针对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债权性质的认定,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还未有明确的规定,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意见和会议纪要进行实践指引,因此这一类型的债权性质不能简单统一划为职工债权,而需要管理人结合企业的环境背景和实际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认定。
三、对第三方垫付资金支付职工工资债权性质认定的考察要点
(一)垫付时间
若“第三方”的垫付时间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间隔较长,且在垫付后 “第三方”迟迟未向企业追索,直到进入破产程序后才进行职工债权的申报,管理人可以据此认为垫付发生时的企业并未有经营问题,“第三方”申报职工债权的时效和动机存在质疑,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若第三方在垫付时已得知破产企业无以为继、资不抵债的现状,且能预见即将进入破产程序,仍出于善意对其职工工资进行垫付的,实践中多认定为职工债权。
(二)垫付主体
管理人在审查认定时应着重注意垫付“第三方”与破产企业是否存有利害关系。若第三方是当地政府部门、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经政府等公共组织协调的单位或个人等属于“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是可以认定为合法主体的。
若第三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或关联企业,属于“有利害关系第三方”。应在认定时着重核查破产企业前期经营管理是否规范,财产是否独立,有无出现各类财产混同的情况。若以上情况均未出现,才能认定垫付主体是合法的。
(三)垫付目的
破产企业欠付的职工债权不仅具有债权的一般属性,还具有生存权的重要社会意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尽快解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职工工资拖欠时间长极易导致职工情绪激动,容易引发社会影响较大的行为。因此第三方应当是出于保障职工生存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性的垫付行为。
实践中,往往会有垫付方与破产企业签署过《托管协议》、《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其支付职工工资等仅是为了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被认定为职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严格审查垫付方和破产企业的转账凭证、协议合同等证据材料,核查垫付方与破产企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探究垫付事实,了解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管理人在审查该类债权时,应当考虑垫付方的垫付金额,垫付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要符合《企业破产法》中要求的“公平”精神,若明显超出合理垫付的金额范畴,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结论
职工债权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出台的意见和会议纪要都旨在鼓励有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垫付,在企业危难关头向职工伸出援助之手。目前实践中对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的债权性质的认定基本是参照职工债权享有同等优先受偿权的,但由于不同破产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管理人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灵活判断。除此之外,职工债权的保障不能单靠一方的力量,需要政府、法院、和管理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多层面的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推动程序稳定顺利的推进。
作者简介
上官子艺律师
企业拯救与破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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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子艺,实习律师,法学学士。
擅长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业务,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
曾在某建筑公司协助处理法律相关事务,熟悉各项现行法律知识并能掌握运用。善于使用法律思维分析处理法律问题,工作认真负责。
企业拯救与破产团队
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部,专注于为困境企业提供拯救与破产一站式法律服务,对债务危困企业,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行政清理、强制清算、重组上市、并购融资、政策性破产、僵尸企业出清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平台、网络拍卖公司等建立了高效的业务对接渠道,已入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部以为客户取得利益最大优化成果为目标,团队主要以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资产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复合型人才组成的优秀团队,现有人员40余人。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主要合伙人和律师成员系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起成员,同时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执法检查组调研工作,在企业拯救、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并成功帮助省内诸多企业摆脱债务困境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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