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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言法语第8期|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应对民商事诉讼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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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民商事诉讼活动

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各地法院均及时发布了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便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对各项诉讼活动。


在此,曜仔提示各企业,

应严格遵守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的相关规定,

切实关注地方人民法院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的调整,

主动应对此次疫情对其诉讼活动的影响。

01

企业应主动关注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及其变化情况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各项强制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据此,在此次疫情下对企业的相关限制措施解除之后的六个月内,企业应及时行使其诉讼权利。如企业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上诉或再审、申请执行,对方便因其超过诉讼时效而产生抗辩权,若对方以此为由行使该抗辩权,很可能影响到企业诉讼利益的实现。

02

企业应主动关注相关案件的重要诉讼期间

 

1)如果企业因疫情防控的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否则,企业可能被按照撤诉或者缺席审判处理。


2)企业应关注案件的举证期,如果因疫情防控的影响确实无法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交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相关期限。如企业未在举证期提交证据,可能面临举证不能,对案件实体审理产生影响。

03

企业可充分利用法院提供的互联网等工作方式办理诉讼事务

 

1)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要诉讼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对于不便于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或提交材料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提交。


2)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缴费、退费、阅卷及补充材料等事项的,应当优先选择网上立案平台办理,或通过EMS邮寄方式向人民法院递交有关诉讼材料。如企业超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将按撤诉处理。


3)如法官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网上质证、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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