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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言法语|第2期|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Page Views:      Published Date: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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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是时间,迎来的是希望。
在新的一年里,为真诚感谢您对国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的支持和厚爱,我们全新推出“曜言法语”栏目,继续为您服务。
“曜言法语”是我们公司业务部打造的一档主要以公司设立与治理、并购与重组、股权投资、涉税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等公司业务为主的专业性法律栏目。通过对公司法、税法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的研究,以短小精悍的文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助力公司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中国经济繁荣和法治事业略尽绵薄之力。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新的一年,期待与您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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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分公司与子公司至少存在如下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独立于母公司而存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表现形式不同。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其名称冠以总公司的名称,其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控制关系不同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下属机构,由总公司绝对控制;子公司一般是其注册资本全部或部分由母公司出资而形成基于股权的控制关系。

(4)责任承担不同。

分公司没有独立于总公司的财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子公司有独立财产,以其自身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所以,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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